名稱: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油價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經營國內客運固定航線且具有固定航
    班、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之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油價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油價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三、本油價補貼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以購油售
    價折讓方式辦理。
四、油價補貼申請、受理及審查程序:
  (一)業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具上個月油價補貼申請書(如附表一)
        及切結書(如附表二)並提出進出港證明文件(可資證明之實際
        航行次數文件)及合法購油證明資料等一式二份,向下列受理審
        查機關申請:
        1.船舶運送業:向航政機關申請。
        2.載客小船經營業:向當地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申請。
  (二)受理審查機關應詳細審查無誤後,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具審查意
        見,函送中油公司參酌。
五、油價補貼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貼航次數以油價補貼期間航政機關或地方政府核定之航班數為
        上限。
  (二)臨時性加班疏運旅客(如連續假期等),事先經航政機關或地方
        政府同意者,或為因應突發狀況(如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加班
        調度船舶以疏運旅客,於疏運完畢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經
        航政機關或地方政府備查者,其必要之航班不受前款之限制。
  (三)平均每航次耗油量:考量各航線各類型船舶耗油量不一,由航政
        機關或地方政府依相關佐證文件審查核定平均每航次耗油量。
  (四)每公升補貼金額:按當月中油公司公告柴油油價平均值與柴油基
        準油價(二十八點一元/公升)之差額計算,每公升最高以五元
        為限。
  (五)按月核計總航次耗油量,其計算方式:每月總航次耗油量=每月
        實際航行次數×平均每航次耗油量
六、油價補貼執行情形查核:
  (一)由受理審查機關派員查核,並作成查核紀錄(如附表三)。
  (二)業者申報若有虛報、浮報致超額折讓情事經查屬實,由受理審查
        機關函請中油公司追繳虛報、浮報當月份已折讓之款項。前開情
        事累計達三次時,由受理審查機關函請中油公司停止辦理其購油
        折讓。
七、中油公司依實際折讓金額,檢具各業者購油及折讓金額統計清冊(如
    附表四)、領據及當年度油價補貼分攤表,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
    部,並於當年度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價補貼預算額度內,撥付前開補
    貼金額。
八、油價補貼期間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者倘有調漲船票價格(含
    優惠票價),或實際油價低於前開基準油價時,停止辦理其購油折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