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利大陸船舶依「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第七點規定,進入我方限制或
    禁止水域拖救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
    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之船舶,並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
    議就近、就便、及時救助之原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在不妨礙我方安全狀況下,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救助船舶
    ,以具有拖救或消防功能,並具備有效國際公約證書之船舶為限;准
    予進入之港口,以臺灣地區直航港口為限,並應以拖救或整補為進港
    目的。
    前項進入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之救助船舶,得以具備有效沿海
    航線船舶檢查(驗)證書船舶代之;准予進入之港口以金門、馬祖為
    限。
三、由遇險船舶、救助船舶之船東、營運人或代理人向航港局提出申請(
    如附表)。
    申請以書面為原則,如屬緊急需要、夜間或例假日,得以電話或傳真
    方式為之,書面文件後補。
四、申請文件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救助船舶基本資料及該等船舶相
    關公約證書影本、救助船舶船員名單、委託代理文件資料、遇險船舶
    基本資料。
五、大陸救助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準用「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第三點規定,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六、大陸救助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及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
    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
    全程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及通信頻道。
七、航港局以傳真或書面方式核復同意,並副知大陸委員會、交通部、國
    防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
    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委員會、福建省金門縣或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臺北任務管制中心;夜
    間及例假日得以電話核復同意,傳真或書面回覆後補。
八、福建省金門縣或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防衛指揮部及當地海域海巡機關
    依據航港局核復同意書,核對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救助船舶數量
    及船籍資料,以維我方水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