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補助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兩岸海運交流、處理兩岸海運
    事務、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以下簡稱台航會
    )。
三、本局對台航會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兩岸航運業務有關之資訊蒐集、分析及問題研究。
  (二)兩岸航運相關之交流與合作事宜。
  (三)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費用。
四、台航會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申請補助,除情況特殊或急迫,得敘明
    理由並經本局同意於活動前提出申請者外,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一個
    月,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收支估算表。
    台航會依前點第三款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檢附申請文件
    (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本局提出申請。其補助項目
    及基準如下:
  (一)人事費:不得逾越行政院所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
        薪資處理原則」。
  (二)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三)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列支。
  (四)差旅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列支。
  (五)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持
        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五、本局受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申請,經承辦單位確認申請文件
    完備後,召開專案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審查,並擬定補助比例及額度
    。
  (一)計畫完整性及合理性。
  (二)預期成果或前次活動辦理成效。
  (三)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最近一年接受本局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本局受理第三點第三款補助申請,審查程序準用前項規定,審查原則
    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
    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
    定結果辦理。
六、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於補助活動辦
    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三),向本局提出申
    請核銷。
  (一)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工作成果報告。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領據。
  (五)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帳戶資料。
    第三點第三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局核准數額檢附領
    據、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帳戶資料,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向
    本局提出申請核銷。
    台航會經費請撥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核銷。特殊情
    形經本局同意後,得另訂期限。
七、台航會辦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事項,總結算金額超出總預算
    金額時,超出部分本局不予補助。總結算金額小於總預算金額時,依
    本局原核定補助比例核銷。
八、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留存台
    航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
    )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
    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台航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本局依第六點審查工作成果報告及相關核銷文件,其績效指標係為台
    航會協助辦理兩岸事務之函件、活動、相關聯繫事項次數及產製報表
    等,另得不定期派員了解台航會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
    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除應依
    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款項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台航會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十一、台航會因同一補助事項向本局及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二、台航會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之經費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並接受本局之
      監督。
十三、本要點之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