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利執行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接續自九十三年起委託國內
    經認證合格之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受委託辦理船員適任性評估業務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
    邀請國內海事校院代表三人、航運團體代表二人、評估機構代表二人
    、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一人及本局代表一人,成立九人之審議小組,執
    行參訓人員報名資格審查、電腦題庫抽題審題、監督試題印刷、裝封
    、彌封及適任性評估成績總審查等相關業務。
三、評估機構除辦理適任性評估試務作業外,應配合辦理參訓人員之報名
    、資格審查等相關事項,並應於每年度開辦晉升訓練前,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調受委託辦理晉升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岸訓機構)訂定年度訓
        練計畫與期程、參訓須知。
  (二)訂定相關試務作業要點。
  (三)第一、二款年度訓練計畫與期程、參訓須知及相關試務作業要點
        應報本局備查。
    前項第一款參訓須知應載明參訓期程、報名書表、報名方式、退補件
    流程、參訓證、參訓人員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程序及其他
    有關事項。
四、岸訓機構應配合評估機構,提供辦理適任性評估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
    備及工作人員。
    岸訓機構不得辦理與所承包訓練同一類別之適任性評估。
五、晉升訓練之類別、訓練項目及每項目之訓練時間,如附件一。
    前項訓練教材得由本局編撰。
六、適任性評估內容與時間如下:
  (一)筆試測驗之類別、科目及每科目評估時間,如附件二;各應測科
        目細目,航行員如附件三,輪機員如附件四;應測科目細目如有
        新增,應公告六個月以上時間始得據以命題。一、二等航海人員
        筆試測驗科目之試題均採測驗式題型,每科目題數以四十至五十
        題為原則,三等航海人員各科目之試題採申論題及測驗題,申論
        題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七十,測驗題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二)實作評估之類別、科目及每科目評估時間,同附件二;實作項目
        之細項及題目,評估機構應依本局編撰之訓練教材命題。
    前項第一款筆試測驗試題,應自本局所建置之題庫抽配題,並邀集具
    有航海、輪機職業技術工作經驗者三至六人擔任審題人員。審題人員
    於審題時,如發現試題有錯誤或缺漏情形,應提供具體修正意見,經
    本局修正、彌封後,存放專用保險櫃。
七、參訓資格經審查符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有關各該類別
    資格規定者,得參加該類別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評估機構應於岸訓機構開訓前六週,完成參訓人員報名資格審查,並
    將符合各類別晉升訓練參訓資格之參訓名單(如附件五)分送岸訓機
    構辦理開訓事宜。
八、岸訓機構應於開訓前四週依參訓名單排訂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日程
    表後,通知評估機構,並由評估機構寄發參訓證、參訓通知單(如附
    件六)及日程表(如附件七)予參訓人員。
    當梯次同類別至報名截止日之參訓人數,若未達岸訓機構每班八人,
    則該等參訓人員順延下梯次參訓,並由評估機構另寄發延訓通知單(
    如附件八),但下梯次報名人數仍未達岸訓機構開班人數八人,仍應
    予開班施訓。
    岸訓機構應於完成每一梯次晉升訓練時,彙整結訓船員名單(如附件
    九)送評估機構辦理適任性評估。
九、岸訓機構應請參訓學員填寫報到單(如附件十),並核對參訓證。
    岸訓機構應確實清點每日上課人數,並於點名單(如附件十一)詳加
    記錄,以確認參訓人員準時到訓。
十、評估機構辦理完成每梯次適任性評估之次日,應公布該梯次筆試測驗
    之試題及答案。
    評估機構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彙整參訓人員所提各項疑義,徵詢相關
    學者、專家意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不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有錯誤時,依更正
        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前項試題疑義處理結果應提請審議小組召開會議確認並於相關網站公
    告後,函報本局。
十一、評估機構對於申請成績複查案件,得準用前點試題疑義處理程序。
      評估機構對複查成績申請,應於收件七工作日內查復。
      評估機構完成當梯次參訓人員之適任性評估作業,應寄發參訓人員
      成績單(如附件十二),於完成當梯次之適任性評估成績複查作業
      後,彙整當梯次評估成績表(如附件十三),及參訓人員參加實作
      與筆試測驗之紀錄,陳報本局核備並公告合格名單後,評估機構據
      以核發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如附件十四)。
十二、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
      該梯次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時,該考區所有類別應立即
      停止訓練及評估;其他考區相同類別之評估科目亦停止辦理。
      前項未訓練及評估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
十三、評估機構及岸訓機構之評鑑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本公正、公平原
      則執行適任性評估作業,於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參加適任性評估時,應迴避,如未迴避而經發現,或
      評估期間發現有循私舞弊或洩漏試題之情事者,除不得繼續參與當
      梯次船員適任性評估作業之外,並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參與船員適
      任性評估作業六個月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