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申請貨船航行金門泉州航道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者申請貨船經營試辦離島兩岸通航金門-泉
州貨運固定或不定期航線,應檢附試辦離島兩岸通航申請表(以下簡
稱申請表,固定航線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不定期航線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二)向本部航港局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航行。
三、前點申請案,分為一般及專案案件二種,分別規定如下:
(一)一般案件:航行金門料羅港至大陸地區泉州港間經北碇島東側之
航道。
(二)專案案件:航行金門水頭港至大陸地區泉州港間航道,應於申請
表中特別註明,未特別註明者視同一般案件。
四、第二點所稱貨船航行於前點第二款之航道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於當日金門往返大陸地區客運固定航線航班執行前或結束後開航
,並確實配合金門大橋海上交通維持計畫管理措施。
(二)遵守金門縣港務處相關調度措施。
(三)注意船舶航行條件,並留意氣象及海象資料,以確保航行安全無
虞。
五、業者未依前點事項辦理,經認定未善盡管理責任者,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件發生日起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暫停其申請第三點第二款專案
案件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