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制度:指安全管理機 構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 化制度。 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 之法人組織。 三、符合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 格後,所核發之證書。 四、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及船舶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 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予船舶之證書。 五、週年日:指符合證書及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屆滿期限相當期日。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 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 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