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多元、永續之海運客運服務,
加速花東、離島建設及海洋經濟發展,便捷海運交通網絡,提升海運
服務水準及品質,分散旅客人潮及發揮海運備援功能,依海洋觀光計
畫辦理獎勵補助業者投入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航線包含金門 -澎湖、臺東 -蘭嶼 -綠島(三角航線)、蘇澳 -
花蓮、臺中 -澎湖、澎湖南方四島、臺北 -馬祖及其他本島離島海運
客運航線。
實施獎助之航線,由本局於當年度公告之。
三、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後續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要點獎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業者具有固定航線及固定航
次,並經本局登記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獎助。同一業者申請同
一航線,至多獎助以三年為限。
五、獎助標準:每航次獎助燃油油耗成本百分之八十(每航次獎助上限新
臺幣二十萬元整)。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要點獎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指定期間內,
備函檢具「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申請表」(附表一)及
獎勵補助計畫書(包括背景、執行航線、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及經費概估等)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案經本局初步審查不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所定之條件者,
不予受理;符合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者,送審查會議辦理審
查;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獎助
計畫之審查:
1.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包含內部委員三人及外部委員四人。內
部委員部分,由本局指派之,其中指派本局副局長一人擔任
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
定內部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
3.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委
員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4.審查會議得視審查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公協會等列席參與討
論,並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獎助計畫之完整性、預期效益、預估經費(油料概算)、向
其他機關申請獎助與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航班安排、申請獎助航次及獎助金額。
3.提供離島居民票價優惠、團體票價優惠、交通疏運政策、行
銷推廣規劃等服務及其他與獎助相關事項。
4.依本要點申請獎助計畫之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5.每航線獎助以一家業者一艘船舶為原則,同一航線如有兩家
以上業者申請,依審查評分表(附表二)評定獎助對象。
(三)獎助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
人核可後,通知申請人。
(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受獎助對象應於執行計畫期間,按月填具營運月報表(附表三),並
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局。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獎助對象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完成後請撥經費,至遲應於當
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十一月之獎助款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核銷撥付,逾期不予受理:
1.請款書、領款收據、獎助分攤表(附表四)。
2.執行成果報告:包含營運報表(附表五)、進出港證明文件
(可資證明之實際航行次數文件)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3.油料分析:應包含航次數、浬程數、加油費用證明文件(統
一發票或收據影本、油料紀錄簿、油料交貨紀錄(如有)等
)、當期油價資訊。
4.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二)受獎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核定之
獎助計畫如須調整計畫內容時(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
受獎助對象應事先函報本局核定通過後始得執行。本局得視其
變更內容,調整獎助額度;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獎助。
(二)本局於計畫獎助期間按季抽查考核受獎助對象之實際執行情形
,並作成紀錄(附表六),必要時得另邀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受獎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拒絕配合者,停止當年度
後續航次獎助。
(三)本局審查受獎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計畫預計
與實際開航航次數、載客人次及乘載率。如計畫執行期間未依
核定內容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航次數、載客人次與乘載率未達
預期效益、查核事項不符規定及未依應辦事項執行者,本局將
滾動檢討下年度獎助執行或調整獎助航次數。
(四)受獎助對象如有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本局得對該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
一年。
十一、受獎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二、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相同目的之獎助規定
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十三、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項下支應,各年
度獎助經費獎助至年度期間結束或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