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依據及目的
    為避免入侵紅火蟻(以下簡稱紅火蟻)侵入貨櫃並隨之擴散蔓延,交
    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
    會)「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就所轄管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
    稱業者),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實施範圍
    本局轄管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用地範圍。
三、檢查防治
    (一)監測工作:業者定期依下列頻率及大雨過後應進行自主檢查,
          並填列監測紀錄表(附件一):
          1.經列管且尚未解除者,每一個月一次。
          2.位於普遍發生區者,每二個月一次。
          3.港口貨櫃集散站每四個月一次。
          4.位於其他地區者,每六個月一次。
          5.同時符合者,以頻率高者為準。
    (二)防治工作:
          1.發現紅火蟻後,由業者聘雇承商及防治人員進行防治,並填
            列防治紀錄表(附件二)。
          2.為提升防治成效,請業者於防治時一併通知周遭單位配合防
            治。
    (三)查核工作:
          1.由本局各航務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查核並填列查核紀
            錄表(附件三),經受查業者簽章確認。
          2.前目規定涉國際商港業者之查核紀錄表,委由商港經營事業
            機構(港務分公司)辦理查核,相關紀錄每年六月、十二月
            月底前送本局(轄管航務中心)彙整。
四、管制方式
    (一)監測作業
          1.使用誘餌誘集法(選用市售品牌原味洋芋片為誘餌)自主檢
            查/巡查:於貨櫃集散站內四週、花圃植栽、水溝旁設置餌
            站監測紅火蟻是否入侵,各餌站間相距一百公尺為原則,餌
            站之設置得依現場作業情況或地形斟酌調整,監測紀錄(含
            照片,並應近拍誘餌,以呈現監測結果)由專人負責填列。
          2.餌站設置與回收:選定餌站設置處後,應清除地面雜草或障
            礙物,將誘餌直接置於地面(務必確定緊貼地面),四十至
            六十分鐘後回收。
          3.如現場無法立即判定是否為紅火蟻者,樣本或照片應送國家
            紅火蟻防治中心(以下簡稱紅火蟻中心)或農委會所屬各區
            農業改良場進一步鑑定。
          4.如貨櫃集散站內為紅火蟻發生區,除定期監測外,大雨過後
            亦應於紅火蟻可能入侵之水溝等管道附近加強偵測。
    (二)防治作業
          1.承商及防治人員:承商應為具紅火蟻防治能力之學術單位、
            法人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其受雇之防治人員應經紅火蟻中
            心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合格證。
          2.貨櫃集散站內依「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餌劑
            防治;如發現蟻丘,依該作業程序所載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
            治觸殺型藥劑處理蟻丘。
          3.貨櫃內檢出紅火蟻時,應噴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觸殺型
            藥劑緊急防治或燻蒸處理,以避免紅火蟻隨貨櫃擴散。
    (三)管制作業
          1.業者發現紅火蟻時應通報本局。但貨櫃集散站位於國際商港
            者,應先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由該機構通報本局,並由
            本局通報紅火蟻中心及當地縣(市)政府。
          2.通報案件由紅火蟻中心登錄系統列管,並將案件相關資料送
            交通部、本局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督導業者進行防治。另針
            對貨櫃內檢視出紅火蟻,應記錄處理情形及貨櫃流向以利追
            查。
          3.列管案件期間,貨櫃集散站應由專人持續防治,並填列防治
            紀錄表(含照片);防治完成並持續監測六個月以上無發現
            紅火蟻時,得檢附相關紀錄,依農委會「紅火蟻偵查、監測
            及防治效果評估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列管,並
            將解除列管情形由本局陳報交通部。
五、教育訓練
    (一)業者應參與交通部所屬機關或紅火蟻中心辦理之教育訓練。
    (二)本局必要時辦理相關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