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海事中心監控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之警示訊息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使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海事中心針對智慧航安資訊平臺
    系統顯示 AIS搜救發送器等設備發送MMSI前三碼為九七0(AIS-SART
    )、九七二(AIS Man Overboard)及九七四(EPIRB-AIS)警示訊息
    之應處,有相關作業流程得依循,以有效追蹤該設備使用者及查證該
    遇險訊息正確性,特訂定本流程。
二、本局海事中心於執行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監控作業,出現前點之警
    示訊息者,應就該等警示訊息進行查證,及辦理下列相關事項:
    (一)透過初步觀察,先排除有下列特性之警示訊息:
          1.為測試性質(test)。
          2.警示訊息發送位置為陸地或非我國搜救責任區。
          3.距初次接收警示訊息已逾十分鐘,未再收到第二次警示訊息
            。
    (二)警示訊息發送位置為港區內,應通報各港 VTS中心及權管單位
          查證及應處,並配合監控;其為港區外,依附件流程圖辦理。
    (三)觀察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是否與附近船舶連動或重疊,有鎖定
          疑似目標船舶者,應查詢相關通聯資料以聯繫該船船舶所有人
          、船務代理人或船長詢問狀況,或請基隆海岸電臺協助呼叫該
          船瞭解狀況,未能依此方式確定目標船舶者,應進行船舶軌跡
          回溯。
    (四)針對附近海域進行船舶軌跡回溯,以鎖定可疑目標船舶,該海
          域於系統未顯示船舶軌跡,應請基隆海岸電臺協助針對該海域
          呼叫,以進一步確認訊息來源,並請該電臺及漁業署透過漁業
          電臺呼叫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附近商船、漁船協助搜尋與查證
          。
    (五)洽詢臺北任務管制中心(以下簡稱 MC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以下簡稱海巡署)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
          搜中心)釐清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附近有無通報案件。
    (六)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進行查證後,該船舶回復無誤觸情形,
          而該警示訊息發送位置仍與該船舶連動或重疊,則視為非遇險
          事件,並予以排除。
三、完成前點規定查證事項後,仍未能尋獲可疑目標船舶,應即將該警示
    訊息相關資訊通報海巡署、國搜中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相
    關單位,並持續監控該警示訊息直至訊號消失,監控過程發現有新情
    資出現,應隨時通報更新。
四、經確認該案件非船舶所有人、船務代理或船長誤觸設備發送警示訊息
    ,而係發生其他情事及狀況,應依本局海事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後
    續資料彙整及通報事宜。
五、相關案件處置過程應通報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並載於每月
    所報之工作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