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廢止

第六章  處分
第五十條
  (刪除)
第五十一條
  (刪除)
第五十二條
  (刪除)
第五十三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第四條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
  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或已具備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
  不合格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港,並通知該船籍國之使領館或船
  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