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貨櫃出租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則依航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營貨櫃出租業應具備自有貨櫃及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貨櫃起卸及
保養修護設備。
第三條
經營貨櫃出租業者,應檢送左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
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戶籍證明。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章程草案。
第四條
貨櫃出租業核准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左列
文件一式三份連同許可費一萬二千元,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查
驗後核發許可證(附件一)。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公司登記執照。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之證明文件。
六、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位置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貨櫃出租業未依前項規定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貨櫃出租業許可證者
,其籌設之核准應予註銷。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其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
貨櫃出租業許可證領取後,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者,應撤銷其許可
,收回許可證。
附件二貨櫃出租業申請書
一、茲依照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申請許可。
二、檢附左列文件,許可費 元,送請查核存轉。
此致 公司及其代申請人(表人簽章)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份
二、公司章程 二份(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公司股東名簿 三份
四、營業計畫 三份
五、貨櫃儲放場位置圖 三份
六、股東清冊 三份
七、許可費 元
第五條
貨櫃出租業變更組織、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及地址,除準用航業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具變更登記事項表(附件三)一式三份附原
領貨櫃出租業許可證及有關證件,連同換發許可證照費五百元,送請當
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第六條
貨櫃出租業者對貨櫃之動態應予登記,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左列
表冊,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外匯收支表。
五、盈虧撥補表。
第七條
貨櫃出租業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航業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當地航政機關,其對管理貨櫃出租業之管轄地區,依附表之
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件]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304-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