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務局受理申訴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修正

一、目的:本局為使客戶及民眾等之意見受到重視,特建立申訴管道,以
    加強溝通,改善服務並提高效率訂定本要點。
二、申訴事項:
  (一)對本局各項業務或行政處理認為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妨礙申訴人
        之權益者。
  (二)對本局各項業務或行政處理認有偏失、不公或不當者。
  (三)對本局有具體之興革建議者。
  (四)其他與本局有關之事項。
三、申訴人或單位
  (一)本局客戶。
  (二)民意代表。
  (三)一般民眾。
  (四)本局員工。
  (五)其他。
四、申訴管道:
  (一)書面行文。
  (二)電子信箱。
  (三)局長信箱。
  (四)局長時間。
  (五)局內外會議。
  (六)電話。
  (七)口頭(親自)。
  (八)媒體輿論。
五、本局申訴案件受理單位:本局各單位接獲申訴案件均應受理並依本要
    點第九點之處理方式辦理。
六、本局申訴案件之主辦、協辦及綜理管考單位:
  (一)主辦單位:
        1.各業務單位(含附屬單位)。
        2.秘書室。
        3.消費者申訴中心。
  (二)協辦單位:各相關單位。
  (三)綜理管考單位:秘書室(研考科)。
七、申訴案件之管制:
  (一)各單位接到申訴案件應即填製「高雄港務局受理申訴案件管制表
        」(附表一)相關項目,其內容包括編號:1.申訴人、2.申訴(
        接案)時間、3.申訴人地址、4.申訴管道、5.電話或電子信箱號
        碼、6.申訴事由、7.逕復、陳核、移送、復知時間、8.是否已結
        案、9.業務主管單位並輸入電腦建檔。
  (二)陳核案件如係受理單位即業務主管單位時填製「高雄港務局受理
        申訴案件簽報表」(附表二)編號及第1.、2.、4.欄後陳核。如
        受理單位非業務主管單位時填製附表二編號及1.、2.、3.欄移送
        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新聞剪報使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新聞剪報
        」(附表三)陳核。
  (三)案件編號比照現行公文以一級單位為單元,並以曆年流水號三位
        數為起訖號碼,如移送案件經移出單位編號者、移入之主管單位
        處理時應依該單位之號碼順序另行編號,但發文時應註明原移出
        單位編號以利查考。
  (四)各單位請於每月第三日前影印前月辦理之附表一、一份送秘書室
        (研考科),該室於當月八日前彙整陳報。結案者不再列入次月
        陳報案件。
  (五)申訴案件視同公文其收文、送會、處理時限、追蹤、管制等相關
        規定比照現有公文處理規定辦理。
  (六)各申訴案件除由各主管單位自行建檔、追蹤管制外、另由秘書室
        (研考科)綜理管制。
  (七)為落實申訴案件之有效處理並防止承辦人員怠忽職責,如承辦人
        員接到申訴案件未依本作業要點登記處理而經原申訴人(單位)
        第二次向本局有關單位申訴,經受理單位查証屬實者依下列各款
        處理:
        1.受理單位應將申訴人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申訴之查証情形
          填註於附表二第4欄。
        2.附表二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陳核批示後影印一份送人事室依下列
          規定核處:
         (1)每六個月內同一承辦人員違反規定一次者,書面警告一次。
         (2)每六個月內同一承辦人員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每次申誡一次
            。
  (八)各單位對申訴案件應確實保密。
  (九)為提昇服務品質並對申訴民眾表示尊重,於接獲申訴之意見後,
        應立即查詢業務主管單位處理意見,於3小時內先行以電話或E-m
        ail回復申訴人處理情形。
八、各單位各類申訴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詳如「高雄港務局受理申訴案件處
    理作業流程表」(附表四、四 -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
    。
九、各類申訴管道反應之案件處理方式及步驟:
  (一)處理方式:
        1.直接處理逕復申訴人。
        2.轉請局外單位處理並副知申訴人。
        3.送會本局相關單位處理後復知申訴人。
        4.召集會議研議後復知申訴人。
        5.專案簽報陳核後復知申訴人。
        上述逕復或復知申訴人應同時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
        )、相關單位,並應逐案註明編號,以利檔案管理。
  (二)處理步驟:
        1.書面行文申訴:秘書室文書科依現有公文作業規定登記分文至
          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並影印一份送秘書室(研考科),如逕行
          文業務單位收文者依規定送回秘書室文書科登記分文。
          業務主管單位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業務主管單位之處理:
          □逕復申訴人者:
            A逕復後於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B陳  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
          □陳核復知申訴人者:
            A填製附表二編號及第1.、2.、4.項後陳核。
            B奉核示後依核示辦理。復知申訴人,副陳局長室、副知秘
              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另於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
              「ˇ」
        2.媒體輿情反應:秘書室(公關科)剪報粘貼於交通部高雄港務
          局新聞剪報(附表三)陳核。
          奉核示後:
          □無須辦理者:秘書室(公關科)存查。
          □須辦理者:秘書室(公關科)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
                      案,並影印附表三一份送秘書室(研考科)。
          A秘書室(公關科)逕復或發佈新聞者:
          (A)處理後於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B)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
          B秘書室須送會相關單位者:
          (A) 填製高雄港務局輿情反應處理彙報表(附表五)隨同附
                表三送會相關單位後送回秘書室(公關科)轉陳。
          (B) 奉核示後依核示辦理,復知申訴人或發佈新聞,並於附
                表一第 8項註明結案「ˇ」,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
                室(研考科)、相關單位。
        3.民意代表反應:向秘書室(公關科)反應者:秘書室(公關科
          )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填製附表二編號及第 3項後送請業務主管單位加註該表第 4
            項「業務主管單位處理情形或意見」後送回秘書室(公關科
            )陳核。
          □附表二奉批示後送回秘書室(公關科)依批示辦理,復知申
            訴人及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並於
            附表一第 8項註明結案「ˇ」。
          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應者:
          □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填製附表二編號及第1.、2.、4.項送會秘書室(公關科)後
            陳核,附表二送會前先影印一份送秘書室(研考科)。
            附表二奉批示後業務單位依批示辦理,另副陳局長室、副知
            秘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並於附表一第 8項註明結案
            「ˇ」。
        4.局長信箱之反應:局長信箱設置於第一及第三辦公廳一樓,第
          一辦公廳之信箱由秘書室(研考科)每日派員取件受理,第三
          辦公廳之信箱由傳遞中心人員每日取件交秘書室(研考科)處
          理。(本局各附屬單位依權責處理)
          員工陳局長信函,由秘書室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隨
          即移送局長室秘書轉陳局長核閱。
          陳閱後如不需辦理者,局長室秘書轉送秘書室(研考科)存查
          。
          如需辦理者由局長室秘書轉送秘書室(研考科)依批示內容移
          轉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於附表一第7項註明移轉時間。
          業務主管單位接到信函後除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外。
          並依批示辦理,復知申訴人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
          )及相關單位,另在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5.局長時間:本局員工具本要點第二點之申訴要件有需親自面見
          局長時,可先以電話洽請局長室秘書安排會見事宜,局長室秘
          書並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附表一請另影印一份送
          秘書室(研考科)。
          會見前申訴人應於會見三日前準備附表二(第 1、2 項)一份
          送交  局長室秘書,申訴人如不願載明事由者「申訴內容」欄
          可以保留空白。
          局長會見員工時間及地點經排定後由局長室秘書以電話通知申
          訴人。
          會見後:
          □無交辦事項者:附表二交付局長室秘書存查,並影印一份送
            秘書室(研考科),另於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有交辦事項者:附表二交付局長室秘書轉送秘書室(研考科
            )依批示內容移送業務主管單位依批示辦理。
          □業務主管單位接到附表二後應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
            案,並依批示辦理,復知申訴人,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
            室(研考科)、相關單位。
        6.會議紀錄:各類會議紀錄有關申訴案之承辦單位應予填製於附
          表一各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承辦單位逕復者:逕復申訴人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
          考科)、相關單位,並在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承辦單位陳核者:填製附表二陳核。陳核前並影印一份副知秘
          書室(研考科),附表二奉批示後依批示辦理復知申訴人並副
          陳局長室及副知秘書室(研考科)、相關單位。另在附表一第
           8項註明結案「ˇ」。
        7.電話、電子信箱、口頭申訴:
          向業務單位申訴:
          □業務單位逕復者:
            A業務單位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B電話及口頭申訴部分以局函復知申訴人,電子信箱部分以
              電子信件函復申訴人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
              )及相關單位。另在附表一第8項註明結案「ˇ」。
          □業務單位陳核者:
            A業務單位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B填製附表二編號及第1.、2.、4.項後陳核並影印附表二一
              份送秘書室(研考科),附表二奉批示後依批示辦理。如
              屬電、口頭申訴者以局函復知申訴人,如屬電子信箱申訴
              者以電子信件復知申訴人;並副陳局長室、副知秘書室(
              研考科)及相關單位。另在附表一第 8項註明結案「ˇ」
              。
          向消費者申訴中心申訴者:
          □消費者申訴中心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填製附表二編號及第1.、2.、3.項後移送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附表二並同時影印一份送秘書室(研考科)。如屬電子信
            件,該電子信件隨同移送。
          □業務主管單位之處理:
            A逕復申訴人者:比照前項即7辦理。
            B陳核者:
             (A)業務單位填製附表一相關項目建立檔案。
             (B)填製附表二奉批示後送回業務單位轉送消費者申訴中心
                依批示辦理,如屬電話、口頭申訴者以局函復知申訴人
                。如屬電子信箱申訴者以電子信件復知申訴人並副陳局
                長室,副知秘書室(研考科)及相關單位,另於附表一
                第8項註明結案「ˇ」。
          電子信箱作業另行注意事項:
          □本局各單位受理申訴案件之電子信箱如「高雄港務局甲類單
            位受理申訴案件電子信箱」(附表六)。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於每日上、下午各檢查電子信箱一次,上
            午於九時至十時、下午於三時至四時。
十、本要點自頒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