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務局防制船舶污染登輪檢查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廿三日 制(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制港區船舶不當排洩廢油水、投
      棄垃圾等,以維港域整潔及保護生態環境,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
      規則第二十八條及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船舶檢查對象包油輪、客輪、貨輪及油駁船;並以船齡老舊、泊港
      維修時間較長及次標準船舶為檢查重點,餘採抽查方式為之。
  三、檢查小組由本局派員組成,並指定小組長一人帶隊執行檢查任務。
  四、受檢船舶應依「高雄港務局防制船舶污染檢查紀錄表」內檢查項目
      逐項備妥,接受查核。
  五、本局檢查小組成員登輪檢查時,必須出示檢查證件,表明身分,船
      方應派遣輪機員配合檢查。
  六、水(艙底水)及其他可逕行排放廢油水之出口排放閥、檢查小組認
      為必要時,得予鉛封。
  七、檢查小組執行任務,必要時得請船務代理公司派員協助。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