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區綠美化植栽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制(訂)定

  一、為推動本港港區環境綠美化工作,鼓勵港區內各機關、公司、從業
      人員參與管理維護並予認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達成「人人參與
      、綠化港區」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局所屬單位、港區內其他機關、承租商、裝卸公司、及從業個
      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局環保所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
      則。
  三、個人認養時植栽以株(盆)數為單位。  局屬單位、其他機關、承
      租商及裝卸公司認養時,以路段或作業區為原則,認養公園綠地以
      一處公園綠地為原則。
  四、港區綠美化植栽認養案向環保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雙方應
      簽訂切結書。
  五、認養者應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樹木扶
      正等,其餘修剪、施肥、病蟲害等,由環保所養護隊協助之。
  六、各行道樹或庫區旁綠美化植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病蟲
      害等)或遭受人為毀損(車輛撞毀、不法人員蓄意破壞)時,認養
      者應儘速通知環保所養護隊處理。
  七、認養者不得在認養區內從事營利行為及種植有害、有毒或禁植之樹
      種,如有違規事實,本局可隨時收回,並終止認養,認養者不得提
      出異議。更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八、倘需於認養區域增設設備(如照明、座椅...等)須檢送計畫圖
      說,經本局核可後始能施作,認養期限終止時或本局業務需要,須
      提前終止認養,認養者均不得以任何名義、理由、要求本局價購或
      補貼費用,其產權歸本局所有,認養者不得提出異議。
  九、認養者經本局同意,得於標的之適當地點種植適量植栽,如種植果
      樹時,採收歸認養者。惟認養終止時,所種植樹(苗)木歸本局所
      有,不得移出。
  十、凡熱心服務且表現優異之認養者,由環保所報請  局長予以獎勵,
      績效不彰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其認養。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