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獎勵港區從業人員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港區各單位及各行業從
      業人員(指領有高雄港區通行證之人員,惟不包括本局員工)共同
      愛護港區環境踴躍舉發污染源,避免發生港區環境污染事件,達致
      港埠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舉發污染案件如有左列事實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給獎。
    (一)在商港區域內各類船舶或作業,發生排洩有毒物質、污水、廢
          油或投棄垃圾等污染行為,經通知本局查證屬實告發成立者。
          但漁港範圍依漁港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二)在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機構廠場,因故意或疏失致排洩油料
          ,有毒化學液貨、有害廢棄物之行為,污染港區環境,經適時
          通報舉發,查證屬實者。
    (三)舉發破壞本局所有環境保護設施(清潔船、車、攔油索、汲油
          器及各相關污染防制設備等)經查證屬實者。
  三、港區內事業機構或單位發生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
      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環境法令所規範之
      污染案件,經檢舉須按其排放或管制標準程序查處者,從其規定辦
      理。
  四、依本要點舉發案件獎勵方式如左:
    (一)每件發給新台幣參仟元之獎金,并依所得稅法規定先扣繳稅額
          百分之廿,以實領數發給。
    (二)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案件者,僅獎勵最先舉發者;二人以
          上共同或十分鐘內舉發同一案件者,以該事件應核發之獎金平
          均分配之。
    (三)若提供照片、錄影帶或其他可供佐證資料者,另予新台幣貳佰
          元補助金。
    (四)舉發人經查證具備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改以簽報敘獎。
  五、港區從業人員舉發污染案件,可直接以電話、口頭或書面向本局報
      案,本局受理報案單位如左:
    (一)下班及例假、國定假日時間本局聯絡中心:(○七)五六二二
          一二七、五五一九○一八。
        (二)上班時間,本局環保所:(○七)五六二二二○○。
        (三)本局環保所、聯絡中心應設置專簿登記(如附格式),於
              受理檢舉案件時,應查明左列項:
              1.受理檢舉時間應詳細記載年、月、日、時、分並於登記
                簿詳細記載。
              2.檢舉人姓名、住址及所屬服務單位。
              3.被檢舉者之船名、靠泊碼頭或作業公司名稱、負責人或
                行為人姓名,車輛顏色、廠牌、牌照號碼等。
              4.檢舉之事實及可供查處之資料或線索。
              5.以口頭方式檢舉者,應作成筆錄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檢舉人不諳文字者,應誦讀筆錄並告
                予要旨。
              6.檢舉污染案如以匿名或未告知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
                身分不實者,不發給獎金,惟仍予以查處。
              7.聯絡中心受理檢舉案件後應立即通報環保所相關人員處
                理。
  六、本局環保所接獲污染檢舉案件後,應立即派員查處並於七日內陳報
      查處結果或查處情形,如查處結果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經彙
      整後每月召集審議小組乙次審議獎金發放事宜;審議小組由本局政
      風室、總務室及環保所派員組成,召集人由環保所主任擔任。
  七、本局受理舉發污染案件之單位及人員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舉發人
      身分之消息或資料。但經舉發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八、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受獎人於本局通知後九十日內未前來本局領
      取者,該獎金則據實簽核歸帳。
  九、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核實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