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務局港埠作業委託人(申請人)指定開立專用發票買受人之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修正

一、港埠業務委託人(申請人)指船東、船務總代理、港口代理、貨主、
    報關行等。
二、前項委託人向本局委託港埠作業或租用港埠設施設備,對本局發生之
    債務及一切應付本局之費用,均由該委託人直接向本局負責清償,惟
    委託人所代理之船東、船務總代理、貨主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又本
    局均以該委託人為對象開立港埠業務費用計費單計收港埠費用或租金
    等,並以該委託人為對象開立專用發票。
三、委託人如係船務港口代理或報關行等代理業者於向本局繳費時(繳納
    本局預收款者同),欲指定專用發票之買受人為其所代理之船東,船
    務總代理或貨主時(未指定買受人者仍以該該委託本身為買受人開立
    發票),委託人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須填製「高雄港務局港埠業務費專用發票指定買受人申請
        單」(附件一)一式二份,一份委託人自存,一份附計費單(繳
        納預收款時附委託申請書)送本局據以依所指定買受人之資料開
        立專用發票。
  (二)該附件一之填製依該單附記欄註記辦理。
四、委託人申請指定買受人繳款並取得專用發票後如發生溢繳款須向港務
    局申請退款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繳款當月辦理退款者:委託人填製「高雄港務局溢收埠業務費退
        款申請書」(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委託人自存,二份附原計
        費單及各指定買受人專用發票向本局申請退款,經本局審核後另
        行通知退款。
  (二)繳款隔月辦理退款者:委託人除應備前四、(一)項規定之各項
        單據外,須另附「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稅捐單位印發)向本局申請退款,經本局審核後另行通知退款。
  (三)該附件二之填製依該單附記欄註記辦理。
五、前述三、委託人於繳費時申請指定買受人(船務總代理、船東或貨主
    )開立專用發票者,本局仍以該委託人為繳費對象,惟委託人所代理
    之船東、船務總代理、貨主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委託人如有申請退
    款時除依本規定四、辦理外,其領取之退款自行負責轉交其所指定之
    買受人,如有錯誤或不實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六、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有關費用金額及稅額均由委託人自行核算填註,
    如有錯誤或不實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