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基隆港船舶進出港簽證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
第一條之一
一、依據:商港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相關法令:
(一)商港法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三)船舶法
(四)小船管理規則
(五)航業法
(六)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七)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八)船員法
(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
(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篇無線電信設備
三、使用「基隆港務局港棧作業系統」應填寫USER-ID PASSWORD申請書
(如附件一),及使用「交通部航運業及進出港簽證管理系統」,
應填寫「航商網際網路申辦作業使用權申請單」(如附件二)。
四、船舶進港預報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申請進港之船舶應依「航業法」事先辦妥各項航政業務登記。
(二)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
管理規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進港預報單
簽證,若未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進港預報
單」(如附件三)、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五、船舶進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船舶入港後,自動產製「船舶進港報告單」,未申請網際網路
申辦者,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應於二十四小
時內填具「船舶進港報告單」(如附件四)送本局航政組監理
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進港後,依「船員法」按船舶
種類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進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
組監理科查核。
(三)船舶第一次到港者,應檢送船舶國籍證書、一九六九年船舶噸
位證書影本各一份或電報資料。若係國輪公司所有、所租、所
營之中外籍船舶,可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五),船舶第二次以
後到港者,除非變更資料,免再送驗查核。
六、船舶出港報告簽證應辦妥事項:
(一)應於出港十二小時前,依「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網上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若未
申請網際網路申辦者,則填報八份「船舶出港報告單」(如附
件六)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
(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出港前,依「船員法」按船舶種類
分別檢送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出港名單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
(三)船舶應依「船舶法」檢送各項船舶證書、船舶文書正本(驗後
發還)或影本各一份送本局航政組監理科查核並鍵入船舶證書
檔,客船應於出港簽證前送驗,填寫申請書、切結書(如附件
七)者,非客船可於船舶出港後十日內補送,若違反規定者,
其申請書、切結書失效,一個月後,重新來函申請回復。
七、有下列情形者,船舶禁止出航:
(一)聯合國禁運案船舶;
(二)法院執行扣押、查封、禁止出航船舶;
(三)商港管理機關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入、出港船舶;
(四)違反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處置停止航行船舶;
(五)適航性發生疑義之船舶;
(六)關稅局因查緝需要,出具撤銷結關書面文件,禁止船舶出港。
八、非上班時段,本局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異常,無法作業時,業已辦妥
出港簽證者,其出港時間提前或旅客減少者,可填申請書傳真至本
局聯絡中心申請先行出港,毋須親至聯絡中心洽辦。(如附件八)
。
九、遊艇或小船應辦妥事項如下:
(一)申請進出港手續如本要點第三、四、五、六、八點適用部份。
(二)有關安全檢查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檢查證書或適
航文件查核。
(三)有關所有權部份,出港前須送小船執照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
登記文件,若無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文件,請敘明理由檢
附購建合約及輸出許可證影本各一份查核。
(四)檢送進出港船員、隨船人員、旅客名單各三份由本局航政組監
理科查核;本國船員受僱外籍船舶時,應辦妥外僱手續。
附件:(有異動時,以法規為準,本附件僅供參考)船舶除應
具備國籍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外,尚應具備下列各項證書:甲
、客船:
一、我國籍船舶: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客船安全證書
(四)中華民國客船證書
(五)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二、我國籍船舶(小船):
(一)小船執照
(二)小船搭客臨時許可證(非搭客者免)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客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防止油污染證書
(四)符合文件
(五)安全管理證書乙、貨船(一般貨船):
一、我國籍船舶(航行國內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及其檢查記錄簿(持用1974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證
書者應具備符合文件、安全管理證書及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100總噸以上)
(四)國內固定航線證書(非固定航線者免)
二、我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
(一)中華民國船舶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船舶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五)船體級位證書
(六)機器級位證書
(七)船舶無線電台執照
(八)冷凍船級位證書(非冷凍船免)
(九)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
(十)中華民國防止水污染證書(依船舶法第三十二條辦理者,得暫
免)
(十一)符合文件
(十二)安全管理證書
三、非我國籍船舶: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貨船安全構造證書
(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四)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以上(二)、(三)、(四
)證書可由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代替。
(五)防止油污染證書
(六)符合文件
(七)安全管理證書
四、非我國籍船舶( 500總噸以下):
(一)國際載重線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檢驗文件或貨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及其設備記錄( 300總噸以上)丙、貨船
(化學品船舶):除應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
合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防止污染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
化學品船舶國際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證書;
或適合載運危險貨品船舶證書丁、貨船(液化氣體船舶)除應
具備一般貨船之證書外,尚須具備:適合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證
書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從事國際航行之下列船舶應具備船
舶保全證書 :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總噸 500以上之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三、移動式海上鑽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