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修正「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機工具出租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之一
  一、為有效管理本局機工具出租業務,依「基隆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局機工具出租業務,除水上起重機、貨櫃起重機、跨載機、貨櫃
      堆積機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出租機工具種類:
    (一)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
    (二)車機
          1.不含操作人員車機:堆高機、鏟裝機式掃地機、吊桿抓斗車
            等。
            特種裝卸工具及不含操作人員車機,由租用人自行運(駛)
            送。
          2.含操作人員車機:掃路車、清溝車、灑水車等。
  四、出租對象順序:
    (一)一般本港之航商貨主及裝卸承攬業者
    (二)非從事本港港區裝卸作業之廠商
    (三)其他
  五、租用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每作業日 8時至17時。
          2.不含操作人員車機:每作業日 8時至17時。
          3.含操作人員車機:
           (1)正常上班時間 8時至17時隨時受理。
           (2)星期、國法定例假日前一日上班時間。
    (二)申請租用人向本局營運科辦理委託單持交作業轄區倉庫後,至
          棧埠處或環保組(其中攔油索、鏟裝機式掃地機、吊桿抓斗車
          、掃路車、清溝車、灑水車等係至環保組申請)填具「基隆港
          務局特種裝卸工具及攔油索租用申請單」(如附件 1)  或「
          基隆港務局車機租用申請單」(如附件 2)  (以下簡稱申請
          單),向棧埠處或環保組辦理。
    (三)點交租用人於機工具租用及交還時,應依工具(或車機)租用
          申請單內容,會同棧埠處或環保組人員逐一點交,並由雙方簽
          署確認,以明責任。
    (四)簽證
          1.機工具及攔油索出租於點交、到達或離開作業場所及歸還時
            ,應由棧埠處、環保組或作業轄區倉庫等權責單位於申請內
            簽註時間並核章,以為核計租用時問之依據。
          2.機工具及攔油索使用完畢或歸還時,應由棧埠處、環保組或
            作業轄區倉庫於申請單內核計使用時間,作業轄區倉庫據以
            產製工作證明單併委託單送營運科計收租金。
  六、租用時間:
    (一)特種裝卸工具自機具運離調配場起,迄機具運返調配場止扣除
          往返車程(其得扣除之時間與不含操作人員車機租用之車程同
          )及不作業休息時間(1200至13OO;23OO至24OO),計算租用
          時間,惟不作業休息時間租用人應通知作業轄區倉庫確認後始
          得扣除。
    (二)攔油索自裝設完成日起‧迄撤除完成日止,計算租用時間。
    (三)不含操作人員車機自駛離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組調配
          場起,迄駛返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組調配場止,扣除
          往返車程及不作業休息時間(1200至13OO;23OO至24OO),計
          算租用時間,惟不作業休息時間租用人應通知作業轄區倉庫確
          認後始得扣除。
          往返車程計算 =(報到時間-交機時間) +(還機時間-報退
          時間),惟車程超過下列標準者,依據標準扣除為原則:北櫃
          場至東櫃場30分鐘。
    (四)含操作人員車機
          1.在港區內作業者,自駛抵作業場所起,迄離開作業場所止,
            計算租用時問,惟停工時間不予計算。
          2.在港區外作業者,自車機駛離材料配件庫、現場單位或環保
            組調配場起,迄使用完畢止,包含停工及不作業時間,計算
            租用時間。
          3.無論港區內或港區外,如因租用人之因素而發生候工者,其
            候工時問應併計算。
            機工具如因本局因素之故障須扣除。
  七、租金標準:
    (一)特種裝卸工具,依「基隆港務局特種裝卸工具租金標準表」(
          如附件 3)計收。
    (二)攔油索使用費為每公尺每日12元,裝拆攔油索服務費為每小時
          2,033 元,服務費以半小時為最低收費單位,不足半小時者,
          以半小時計。
    (三)不含操作人員車機,依「基隆港務局車機(不含操作人員)租
          金標準表」  (如附件 4)計收。
    (四)含操作人員車機,依「基隆港務局車機(含操作人員)租金標
          準表」(如附件 5)計收。
          租用時間以半小時為最低收費單位,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
          計。
  八、安全:租用機具於港區作業,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作業。
  九、損壞賠償:機工具出租使用期間,因租用人之因素遺失或損壞者,
      租用人應負責修護或賠償。
  十、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