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修正
壹、定義:颱風期間:係指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起至海上颱風
警報解除後四十八小時內止之時段。
平時期間:係指除颱風期間以外之時段。
風力依據:一港口以一信號台、二港口以 VTC塔台海氣象儀測數為
準。
平均風力:指十五分鐘內之風力平均值。
貳、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
一、平時期間及颱風期間:以一、二港口別各自測得平均風力達七級以
上,依港口別得分別暫停該港口一切船舶進出港。
二、颱風期間:
(一)一港口:
1.平均風力五級以上未達七級,依下列基準之一者得暫停船舶
進、出港:
(1)暫停進港:
A.船種:
a.油輪、化學品船、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
。
b.其他船舶:前後吃水均為八米以上;總噸位為10000
噸以上;進港中之船速低於九節。(b 項各要件由船
務公司就船舶現況自行審酌是否符合)
B.外海湧浪浪高三公尺以上(以防波堤上設置之浪高測量
標竿為準)。
C.引水人辦事處建議。
(2)暫停出港:
A.船種: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
(二)二港口:比照本管制基準之貳、一辦理。
三、颱風期間,平時原免用引水人引領之船舶,於符合進港條件時,得
雇用引水人或由船長切結自行進港。
四、一港口暫停進港而二港口仍開放進出港時段,船舶得申請改由二港
口進港。
五、一、二港口實施暫停進出港後,以平均風力降到管制基準值以下並
持續一小時後,再行解除管制,恢復進出港作業。
參、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能見度低於下列基準,得暫停船舶進出港:
一、一港口:小於一千公尺(即一信號台至一港防波堤口)。
二、二港口:小於一浬(即 VTC塔台至二港防波堤口)。
肆、其他特殊個案申請(如軍艦、挖泥船、研究船或其他船舶須於港口
附近作業時,海事案件等),經核准後得配合實施管制船舶進出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