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務局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實施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制(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甲方)為確保港灣費用之收取,並簡化收取
手續,依商港法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依據商港法規定,船方(船東、總代理、港口代理等,以下簡稱乙
方)於業務申請時,得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付費保證手續。
三、港灣費用係指碼頭碇泊費、曳船費、浮筒費及垃圾清理費等費率表
規定之費用。
四、臨時客戶(指未向甲方申請客戶代號者)不論費用多寡,均須預繳
費用。
五、乙方得向甲方提供經甲方認可之港灣業務費保證金(銀行付費保證
書「格式如附件」或政府公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方式),擔保
對甲方之應付款在保證金額範圍內。
六、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金收取標準及繳款期限如下:
(一)乙方提供之保證金額度,由其自行評估決定。
(二)已向甲方辦妥「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之乙方,仍應依計費通
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三)乙方提供甲方履約保證金(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
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乙方如未依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抵扣,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繳
付銀行保證書者,則由保證銀行代繳納。
(四)租用、合作興建或委託經營甲方碼頭、水面、場地、辦公室、
倉庫、機具等相關設施之客戶,辦理「港埠業務費」或履約保
證金付費保證,其保證金額及繳款期限依契約之規定辦理,並
於該客戶與甲方正式簽約(或續約)前辦妥。
七、未辦理付費保證之乙方,其應補繳費用之繳款期限,仍應依計費通
知單上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
八、保証金客戶申請作業調派時,合計逾期款超過保証金額者,暫停受
理其業務申請。
九、軍公機關免辦理港灣業務費付費保證手續,但仍應依計費通知單上
之繳款期限繳清費用,否則暫停受理其業務申請。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