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靠泊外籍漁船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制(訂)定
一、為落實管理漁船因整補作業(僅限搬運漁具、船機設備、日用品)
靠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漁船靠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在不影響航道安全及船舶通行前提
下,靠泊時以自行接靠為原則。
三、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船席有空檔時僅提供外籍漁船靠泊整補,且
應經申請許可後始可靠泊;外籍漁船申請緊急進港修理、加油作業
,目前仍應靠泊一般造船廠。
四、經申請許可靠泊之漁船,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進港、移泊及港灣業務
申請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五、停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之漁船,禁止於岸邊裝卸、存放貨物、
堆置漁網漁具、維修電焊、搭乘旅客上下船及存放任何危險物品等
。
六、船舶靠離海事工作船渠外側時,船舶駕駛員應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報告靠離碼頭時間,並注意靠離安全,若有撞損碼頭應即通報本局
處理,本局亦將派員隨時巡查。
七、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靠泊之船舶應加強防颱措施
,並遵守本港防颱有關規定及指揮。
八、停泊海事工作船渠外側之船舶應依規定留守足夠人力,以因應緊急
事故並隨時等候移泊通知。
九、申請整補之外籍漁船以短期(三天)靠泊為原則,應在申請日期內
完成整補,不得滯留不作業。
十、靠泊期間碼頭面應負責保持清潔並嚴禁丟棄廢棄物或排放污油水,
船舶離開前應將碼頭面清掃乾淨。
十一、船舶停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未依本規定各點辦理者,嗣後
本局得不同意該船靠泊之申請;若有違反商港法、環保法令或其
他法令情事,本局將依商港法等相關法規議處。
十二、本規定之指泊係屬權宜措施,嗣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漁業政策有
所突破,必要時得隨時取消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