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修正

一、高雄港為加強港區船舶航行安全,維護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保護水域
    環境,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船舶於高雄港港區航行,應依本規定及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
    指南規定航行,本航行規定及作業指南未規定者依一九七二年國際海
    上避碰規則航行並應依該規則顯示號燈、號標與燈光。
三、本港之主航道如附件一。各類港區工作船、渡輪、觀光客船、漁船…
    …等未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接受進出港管制之吃水三公尺以下船
    艇筏,於主航道航行,不得妨礙接受進出管制之船舶航行。
    船舶於航道上如須追越,須徵得被追越船舶同意方可追越。
    二港口迴船池應保持淨空,俾有足夠之水域以讓進港船迴轉、掉頭或
    等待,未經徵詢進港船並報塔台同意前,不得擅據迴船池,妨礙進港
    船運轉。
四、一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順榮船塢前,船
    舶應與前船保持半浬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
    二港口自外海雙向巷道起點線起及進入防波堤內再至一一五號碼頭與
    一一一號碼頭連線前,二萬總噸以上船舶應與前船至少保持一浬間距
    ,二萬總噸以下船舶應與前船保持半浬以上間距,五百總噸以下船隻
    應保持四個船長以上間距,不得超越他船或交會。雙向巷道為管制區
    ,應隨時保持淨空,五百總噸以上船舶非得船舶交通服務中心許可不
    得逕為進入或滯留漂航;五百總噸以下船舶在雙向巷道內不得併列航
    行,其經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呼叫駛離之船舶應即駛離該巷道。
五、五百總噸以上船舶進、出港口應事先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安排進
    出港口次序,並依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安排之次序進出港口。
    未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及五百總噸以下,二十總噸以上之船舶應依船
    舶交通服務中心之信號板指示進出港,進出港時並應保持至少四個船
    舶長度以上之航距。二十總噸以下小型船舶,應參考信號板信號靠邊
    航行並應注意自身抗排激流安全。信號板指示信號意義如附件二。
六、船舶在高雄港港區內航行時,應以安全速度航駛,且不得與他船並列
    航行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
    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依其所指示之安全範圍減速慢行
    通過。
七、船舶通過過港隧道時應至少保持 0.5公尺餘裕水深並停車滑行。
八、錨區除經過特許外以禁止穿越為原則,在錨地下錨之進港船經船舶交
    通服務中心管制員「許可進港」後得自錨地切入雙向巷道進港,於雙
    向巷道管制供出港船出港中,在錨地等候之船不得超越錨地邊線進入
    佔用雙向巷道。
九、航道中前行之各類船舶對被倒拖中之船舶應主動聯絡並予避讓。
十、危險品船舶靠泊高雄港#102#103#104#105等中油大林廠碼頭者,
    限由第二港口進出;危險品船舶靠泊碼頭在四十二號碼頭以北者,由
    第一港口進出。危險品船舶應先申請始得在港內航道上南北兩端通航
    ,並須依所申請之進出港口進出。
十一、禁止錨泊區域絕對禁止下錨及滯留漂航。
      除緊急情況外,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迴船池拋錨,因緊急狀況或
      能見度不良拋錨之船舶,應依規定顯示號燈、號標及音響信號,並
      立即報告船舶交通服務中心。
十二、本港海氣象異常依下列基準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一)平時及颱風期間,第一、第二港口所測得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
          時,得分別暫停該港口一切船舶進出港口。
    (二)第一港口於颱風期間平均風力五級以上未達七級時,依下列規
          定執行船舶進出港管制:
          1.國內航線及港區內工程用國籍船舶暫停進出。
          2.下列船舶及情形暫停進港:
           (1)油輪、化學品船;前後吃水均八米以上;總噸位為一萬噸
              以上;船速低於九節等船舶。
           (2)外海湧浪浪高三公尺以上。
           (3)引水人辦事處建議獲准時。
    (三)一、二港口實施暫停進出港後,以平均風力降到六級風持續一
          小時後,先開放船舶出港作業,波高降至小於三公尺(不含)
          再開放引水人出港領航進港,於引水人可安全登輪後全面恢復
          進出港作業。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於一港口能見度小於一千公尺,二港口能
          見度小於一浬時;及總噸位小於五百船舶於能見度小於五00
          公尺時,得暫停船舶進出港。
十三、工作船拖曳無動力船舶或浮體,其拖帶總長度超過三00公尺或總
      寬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時,不得於日出前、日落後實施,日間拖曳應
      於航行一小時前事先報請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核准。如情形特殊需先
      個案申請核准後,傳真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放行。
十四、裝有 VHF無線電話之船舶在船舶交通服務區域內航行時,應持續守
      聽指定頻道(港內前鎮河以北十四頻道、前鎮河以南十二頻道,港
      外十一頻道)以應緊急避讓通聯,且不得佔用指定頻道聊天,並隨
      時接受船舶交通服務中心之詢答。於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境安全
      之緊急情況發生而違背有關條款時,或發現任何緊急或違法與不正
      常狀況時,船長或引水人應立即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
十五、五百總噸以下船舶等待靠安檢碼頭、安檢後離碼頭等待出港及進出
      安檢站時,均不得橫向佔據或滯留主航道及迴船池致影響其他船舶
      航行。
十六、危險品船進出港時,應申請僱用開導艇開導並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十七、進港靠泊三十至三十五號碼頭及四十九至五十七號碼頭而長度超過
      一百五十公尺船舶不得在碼頭前面掉頭。
十八、港外短暫漂航等待船席之船舶,不得在分道航行管制水域及錨地水
      域內進行,並應事先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報告。
十九、觀光客船應依核定之航行路線航行,並沿碼頭側邊行駛緩輪慢行,
      避免駛入主航道,行駛途中應注意各型船舶車葉排跡流、船跡波。
      航至碼頭轉角處,應避免直接轉彎,須確定左右無來船,方可轉彎
      ,並小心避讓,嚴禁超速。
二十、漁船進出港或港內行駛時,應沿航道邊線航行,避免進入主航道影
      響船舶航行。
      在航行巷道內航行之各類小船、船筏應靠邊行駛,不得自進出港中
      之船舶前頭橫越。
二十一、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