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雄港商港管制區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維護高雄港商港區安全秩序及規範商港建設、經營、管理業務,以
    推動國際港埠之經營發展,特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及參照「國家安全法」暨「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管理作業規定適用於高雄港商港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管制
    區內相關作業除應遵守商港法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之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本管理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管制區係指商港區域內經本局核定之區域(如附圖)
        ,此區域內公私事業機構、人員及車輛之進出、通行、行為及營
        業須接受本局管理。
  (二)管制區分為特別管制區及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應於進出管制
        區設置查驗登記站,以人工或自動門哨系統管制人員、車輛及各
        類貨物之進出。未設查驗登記站之一般管制區,由高雄港務警察
        局、海巡、關務、移民署等相關執勤人員及高雄港務局執行公務
        人員依其權責執行巡察、管制業務。
  (三)為利管制區管制作業,高雄港商港區域(以下簡稱商港區域)內
        本局或本局應專用業者之需求,得依須要設置查驗登記站或管制
        站。
  (四)進出特別管制區之人員、車輛應依「高雄港港區通行證登輪證核
        發作業要點手冊」辦理進出。
  (五)商港區域內從事港區業務相關之公司、工廠得依須要設置管制站
        ,以管制人員、車輛及各類貨物之進出。(管制站由業者負責管
        制)
三、特別管制區查驗登記站值勤人員應依「高雄港務警察局各查驗登記站
    執行人、車、物品進出港區查驗規定」(如後附件)查驗相關之人、
    車及貨物。
四、商港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納入特別管制區從事商港營運之相關業務
    (如:貨物裝卸、倉儲、棧埠業務、駁運作業、服務旅客、自由貿易
    港區事業等),應與本局訂定契約、協議(協議書範本如後附件)或
    守約等文書,依據商港法相關規定及本作業要點,約明權利、義務範
    圍,作為從事商港營運相關業務之依據。
五、商港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納入特別管制區之業者如違反契約、協議
    或守約,本局得依商港法或雙方之文書議約,逕予終止該約定,並將
    其經營基地劃出特別管制區,或採取其他依法之處置。
六、本管理作業要點未規範之其他事項,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
    規則」、「國家安全法」暨「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相關
    規定辦理。
七、檢附高雄港商港管制區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