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進出澎湖國內商港引領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修正
船舶進出澎湖國內商港引領作業須知
一、本須知係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事處)參照
引水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二、滿五千總噸以上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滿一千總噸以上之油品
、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於航行進出澎湖國內商港馬公碼頭區
或龍門尖山碼頭區,本辦事處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雇用引水人;
未滿五百總噸之外籍船舶得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外籍船舶包含中國大陸籍船舶。
三、滿五百總噸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外籍船舶(貨船、客船)及未滿一
千總噸之油品、化學品等外籍危險品船舶於第一至第三航次進出港
口時仍需僱用引水人,第四航次起得經申請核准後免僱用引水人。
前項所指每航次間隔不得超過四個月。
四、符合前條之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公司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向本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書應指明馬公碼頭區或龍門尖山碼
頭區,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適任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一年內進出該港口達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經認可
之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五、若該輪船長有任卸異動或該輪超過一年未進出馬公碼頭區或龍門尖
山碼頭區時,則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繼續
適用免引水人。
六、航行國內航線 3,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馬公港區及航行國
內航線 2,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進出澎湖龍門尖山港區準用本作業
要點。
經營兩岸小三通航線 1,000總噸以上國籍船舶於第一及第二航次進
出港區時仍需僱用引水人。
國籍船舶之船長曾依第四點申請核准免用引水人,於不超過一年內
任職其他航行國內航線之同類型國籍船舶船長,進出同一港區時亦
可免用引水人。
七、經核准免僱用引水人之船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或撤銷
其核准:
(一)進出港發生海事事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不遵守港口管制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五)其他。
經廢止或撤銷其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八、引水人請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支援,引水人之招請責由船舶所有人
或船務代理公司逕向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申請,並負責僱船接送引
水人引領船舶,引水費用比照高雄港引水費率表向船方計收。
九、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