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中港船舶繫泊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修正

一、
  為充分運用船席,增進港埠營運效能,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船席調配小組
  (一)船席調配小組由港務長、港務組長、各裝卸作業單位與各有關輪
        船公司及船務代理公司代表、繫船科長及繫船科承辦員組成,港
        務長為召集人,港務組長為副召集人,繫船科長為執行秘書。
  (二)船席調配小組職掌:
        1.召集人:督導全盤作業事宜。
        2.副召集人:輔助召集人督導全盤作業事宜。
        3.執行秘書:執行全盤作業。
        4.繫船科承辦員:協助執行秘書執行全盤作業並負責船席資料之
          整理及建檔。
        5.各裝卸作業單位代表:負責提供倉容及作業實況及裝卸機具、
          人力等供應能力資料與協調配合事宜。
        6.各輪船公司及船務代理公司代表:預報船期並補充相關資訊。
  (三)船席調配小組每日舉行會議一次(假日除外),根據碼頭、船舶
        、裝卸及倉儲等資料議決翌日(或以後)船席分配,除特殊情況
        外,參加者為執行秘書、繫船科業務承辦員、各倉儲裝卸作業單
        位及各有關輪船公司及船務代理公司等相關人員。
  (四)因業務需要或與會人員反應事項需協商解決時,棧埠處應派代表
        參加船席調配會議。
  (五)每日工作未達預定標準及實際作業時間超過預估時間,各裝卸作
        業單位代表應將船舶裝卸作業情況,隨時以電話與棧埠處及執行
        秘書聯繫。
  (六)船席指泊由執行秘書考量船舶類型、船舶長度、船舶吃水與水深
        之配合、貨物種類與數量、天候、碼頭設施等因素並參考與會各
        方意見協調指泊,遇有爭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協調決定。
三、
  船席指泊:船舶須經進港預報簽證核可並辦理港灣委託後,始可申請船
  席。
  (一)專用專業碼頭船席自動回應作業:辦理船舶進港簽證與港灣委託
        資料完整者,經船席自動回應系統審查符合規定,即可獲得系統
        自動回應船席。
  (二)船席指泊人工作業:
        1.每一上班日上午11時至11時30分於船席會議室協調船席。
        2.每週一至週四指泊船席至次日中午12時。
        3.週五與假日或連續假日之前一天,指泊船席至下一上班日中午
          12時。
四、
  關於碼頭靠泊:
  (一)船席調派以『深水船優先』、『先到先靠』、『對倉作業』及『
        一靠到底』為原則,並遵照各裝卸作業單位或其他投資租賃業者
        與本局合約協定指泊;港口擁擠期間,得視軍、公之需要權宜規
        定優先次序與艘數;遇有特殊及緊急情況時不受此限。
  (二)主要專業碼頭類別原則如下:
        1.1、 3號為榖類專業碼頭。
        2.4、  西一、西二、西三、西四、西五、西六、西七為液體貨類專業碼頭。
        3.西十三為液化天然氣( LNG)專業碼頭。
        4.21、22號為砂石專業碼頭。
        5.4A、27、28號為水泥專業碼頭。
        6.8A碼頭為快速碼頭, 9號碼頭未依貨櫃碼頭用途使用前,指定為深水快速碼頭。
        7.9、10、11、31、32、33、34、35號為貨櫃專業碼頭。
        8.101、 102、 103、 104號為煤炭專業碼頭。
        9.19A為客運碼頭。
       10.99號為廢鐵專業碼頭。
       11.43號為重件兼散雜貨碼頭。
       12.其他各碼頭為散雜貨碼頭。
       13.專業船舶以指泊專業碼頭為原則,專業碼頭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時,彈性調撥使用。
  (三)靠泊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船舶需延伸靠泊至相鄰碼頭,
        其延伸長度以50公尺為限。
  (四)在港船舶與到港船舶申請同一船席,其指泊排班順序如下:
        1.由雜貨碼頭移往專業碼頭以卸完貨物時間作為到港時間依據,
          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
        2.由雜貨碼頭移往雜貨碼頭以在港船舶為優先,按順序排定適當
          碼頭。
        3.由專業碼頭移往專業碼頭以卸完貨物時間作為到港時間依據,
          按順序排定適當碼頭。
        4.由專業碼頭移往雜貨碼頭以在港船舶為優先,按順序排定適當
          碼頭。此外得視當時狀況,按需要排定適當碼頭。
        5.當專業碼頭擁擠時,船舶先行靠泊一般碼頭作業者,以該船舶
          到港時間為依據,按順序排定專業碼頭。
        6.船舶在港內或錨泊區修理,申請靠泊西碼頭區裝卸液體貨類,
          以該船舶向信號臺報備完成修理時間加 6小時為到港時間,依
          序排班等候船席。
  (五)同一碼頭接靠船舶不只一艘時,得由本局視船舶到港先後、船型
        、貨物種類、倉庫容量與裝卸現況決定其接靠順序。
  (六)為使本港船席及人力調派充分運用,得限制耗費人力、久佔碼頭
        貨類船舶之在港作業艘數。
  (七)船舶經指定船席後,不得任意變更船席或移泊,如需變更船席或
        移泊,專用、專業碼頭自動回應船席者,於船舶進港前輪船公司
        / 船務代理公司應以電腦網路作業修正船席。一般碼頭變更船席
        或移泊,應事先向本局申請並通知引水人辦事處。(夜間及假日
        情況急迫者,在不影響其他船舶權益下,應先徵得繫船科同意並
        通知信號臺變更船席或移泊)。
  (八)船舶欲移泊至港外洗艙或等待船席,應由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公
        司於上班日提出並知會相關單位後,再向本局申請移泊。
  (九)在港船舶申請自行移泊,以天候狀況良好,風力 6級以下且其移
        泊長度在 100公尺以內為限,並應經繫船科同意,移泊前應知會
        信號臺及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完成移泊後應再度向信號臺報備
        。
  (十)船舶申請併靠以一艘為限,外檔船舶長度應小於內檔船舶之長度
        ,西碼頭區液體化學品船舶併靠作業以日間作業為原則。
  (十一)對特殊任務船舶賦予優先靠泊
          1.觀光船、客輪、定期客貨船。
          2.首航船舶擬舉行慶典者。
五、
  船舶進出港
  (一)進港船舶預報之到達時間、吃水深度、船長、貨物種類及數量、
        進港日期、船員與旅客人數等相關資料應確實申報,以作為船席
        指泊之依據,如填報不實,一經查覺,引水人得拒絕引領進港;
        船舶預報不實者給予警告。
  (二)任何船舶,除特許(例如緊急事故、等待特別檢疫及查驗船舶…
        )者外,不得在迴船池錨泊;其錨泊位置應注意其他船舶航行之
        安全,特許原因消失後,須立即靠泊指定之碼頭或出港。
  (三)船舶靠妥碼頭後,必須放置舷梯安全網及防鼠盾。
  (四)進港船舶欲在港內進行機艙機器維護保養,需預先向本局報備,
        並在裝卸貨作業期間內完成維護保養工作。
  (五)船舶進船塢,以白天作業為原則。
六、
  快速碼頭:
  (一)指定 8A碼頭為快速碼頭。
  (二)在 9號碼頭未依貨櫃碼頭用途使用前,指定為深水快速碼頭,優
        先提供吃水 10.5~13.5公尺之深水快速船靠泊卸貨。
  (三)快速船劃分為三類:
        1.甲種快速船:列為第一優先船舶,必須於12小時內裝卸完畢,
          其優先程度可超越48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2.乙種快速船:列為第二優先船舶,必須於24小時內裝卸完畢,
          其優先程度可超越24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3.丙種快速船:列為第三優先船舶,必須於48小時內裝卸完畢,
          其優先程度可超越12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四)深水快速船劃分為三類:
        1.甲種深水快速船:於本港投資租賃簽訂合約明文規定者,列為
          第一優先船舶,其優先程度可超越48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2.乙種深水快速船:列為第二優先船舶,必須於48小時內裝卸完
          畢,其優先程度可超越24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3.丙種深水快速船:列為第三優先船舶,必須於72小時內裝卸完
          畢,其優先程度可超越12小時前到港之船舶。
  (五)快速船 /深水快速船無論天侯如何及任何因素,必須於規定時間
        內裝卸完畢,駛離本港。違反本項規定者,停止該船快速碼頭申
        請權貳個月。
  (六)快速船應於到港 3天 /深水快速船應於到港 5天以前提出申請並
        公告船期,於24小時前確定到港時間。船席更改,不得影響已排
        定船席之快速船,臨時申請者,按快速船之次序,列為最後指泊
        。
  (七)快速船預定到港時間,在四至九月遲到 4小時以上,在十至三月
        遲到 8小時以上,視同違規,取消優先靠泊權。違反本項規定者
        ,停止該船快速碼頭申請權壹個月。
  (八)快速船裝卸作業時間超過規定時限且該碼頭有另一快速船接靠時
        ,應即移讓。
  (九)快速船經指泊快速碼頭後,因故取消者,停止該船快速碼頭申請
        權貳個月。
  (十)已抵港之快速船,遇快速碼頭船席空檔時應立即靠泊,未能立即
        靠泊者,停止該船快速碼頭申請權壹個月。
  (十一)深水快速碼頭 /快速碼頭空檔時,一般船舶得申請靠泊,惟遇
          快速船須靠泊時,應即自費移讓。
七、
  43號為重件兼散雜貨碼頭。
  (一)指定43號碼頭為重件碼頭。
  (二)重件船靠泊重件碼頭之申請,應於到港 7天以前提出並公告週知
        ,於24小時前確定到港時間,則有優先靠泊權,未依規定辦理者
        ,取消優先靠泊權。
  (三)重件船預定到港時間,在四至九月遲到 4小時以上,在十至三月
        遲到 8小時以上,視同違規,取消優先靠泊權。
八、
  2.29、30號等公用散雜貨深水碼頭(31、43號碼頭準用之)
  (一)公用散雜貨深水碼頭,以供深水船(吃水10.5公尺以上)靠泊為
        原則。
  (二)申請公用散雜貨深水碼頭深水船之船期,應於到港 3天以前提出
        並公告週知,於24小時前確定到港時間,則有優先靠泊權,未依
        規定辦理者,取消優先靠泊權。
  (三)深水船預定到港時間,在四至九月遲到 4小時以上,在十至三月
        遲到 8小時以上,視同違規,取消優先靠泊權。
九、
  船席指泊須利用潮水候潮進港之船舶,應於靠泊後盡速卸載,務必於低
  潮位前完成卸浮。若有安全疑慮者,請告知本局另行安排碼頭。
十、
  船席指泊限制措施:
  (一)海岬型(Capesize)散裝船限制船長 289公尺、吃水  14.5公尺
        。
  (二)液化天然氣船( LNG)限制船長 300公尺、船寬50公尺、吃水12
        公尺、船舶運輸能量(Capacity)14萬 9千立方公尺。
  (三)汽車船船長 160公尺以下者,以指泊 19A /15號碼頭為原則,船
        長 160公尺以上者,以指泊8A碼頭為原則。
  (四)客輪 /客貨輪船長 160公尺以下者,以指泊 19A碼頭為原則。船
        長 160公尺以上者,以指泊  8A碼頭為原則,惟若天候許可且船
        舶設備完善者,個案評估指泊 19A碼頭。
  (五)為環境維護與碼頭舉辦活動之需要,部分碼頭限制易產生粉塵、
        異味之污染性貨類(例如:銑鐵、煤炭、矽砂、爐石、純鹼、氧
        化鎂、麥麩、菜籽粕、豆粕、散裝水泥、水泥熟料…等)  船舶
        靠泊。
        1. 9號碼頭夏季(每年 4月 1日至 9月30日)期間除天候不佳外
          ,可以指泊載運矽砂之船舶,其餘時間除非必要,不安排載運
          高污染性貨物之船舶靠泊。
        2.31號碼頭限制易產生粉塵、異味之污染性貨類靠泊,惟為與30
          號碼頭整體調度彈性使用,調撥31號碼頭部份長度支援30號碼
          頭。
        3.30號碼頭夏季指泊兩艘巴拿馬極限型,冬季指泊 1艘巴拿馬極
          限型與 1艘輕便型。
        4.43號碼頭除可指泊煤炭船靠泊外,限制易產生粉塵、異味之污
          染性貨類船舶靠泊。
        5.其他碼頭實際限制規定由執行秘書另行通知。
十一、
  船舶夜間進出港
  (一)夜間進港
        1.天候狀況許可,由船長及引水人協商決定是否進港。
        2.船上備有最新版之臺中港海圖及臺中港進出港指南。
        3.船長應充份瞭解本港之天候水文狀況,且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AIS)  與雷達操控性能良好,能於夜間將船舶安全駛近防波
          堤,以便引水人登輪。
        4.散雜貨與非危險品油脂船舶(船上未裝載 IMO規定任何等級危
          險品),1 至 8號碼頭與12至25號碼頭船長小於 200公尺,其
          他碼頭船長小於 236公尺。
        5.載運化學品船舶,船長在 190公尺以下,並預先經本局核准。
        6.船舶經本局港口國管制檢查員檢查,有缺失記錄並知會港務組
          不宜夜間進港。
  (二)夜間出港:除天候不良,船況不佳,散雜貨與危險品船船長(LO
        A )超過 260公尺者外,其餘無限制。
十二、
  工作船繫泊
  (一)工作船分類:
        1.工程用工作船:為應本港工程需要,來港施工之船舶。
        2.其他工作船:非屬工程用工作船,來港目的為裝卸工程物料、
          機具、補給、修理、避風、過冬、採樣、調查……之船舶。
  (二)工作船申請進出港,應比照商船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
  (三)工作船得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各類型工作船、交通船、公務船
        多次進出港簽證作業要點」申請免逐次簽證。
        工作船於進出港前,須經信號臺核可後始得行動。
  (四)工作船拖帶漂浮物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港內航行及進出港。
  (五)工作船拖帶駁船進出港者,兩艘船舶均須申報並於進出港目的中
        註明拖帶關係。
  (六)工作船須依本局指泊之船席停泊,移泊須事先申請許可後始得移
        泊(遇假日及夜間,在不影響其他船舶安全下,先徵得繫船科同
        意並通知信號臺後始得移泊)。
        工程用工作船得依工程需要,於工程區域內進行施工活動,惟作
        業時應通報信號臺並保持聯絡。
  (七)西連續壁西段為工作船進出港檢查碼頭,工作船須經靠岸受檢完
        成後,始得進出港。
        中、大型工作船不適合靠泊西連續壁者,另行申請靠泊碼頭受檢
        。
  (八)為應船席調配、交通管制、安全與防災之需要,工作船須依規定
        留守船員,並備有通信設備隨時守聽第十四頻道(VHF CH14,156
        .7MHz )。
  (九)工作船於日、夜間均須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顯示適當號誌與
        號標。
  (十)工作船靠泊或作業產生之污油水、油泥、垃圾等廢棄物,應妥為
        收集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丟棄。
十三、
  颱風期間或緊急狀況船舶繫泊:依「臺中港颱風過境(或海象惡劣)船
  舶緊急進港避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四、
  液化天然氣船依「臺中港液化天然氣船進出港與繫泊作業規定」辦理。
十五、
  違反本作業須知者,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六、
  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七、
  本須知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