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中港液化天然氣船進出港與繫泊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制(訂)定

  壹、為充分運用船席,增進港埠安全與營運效能,依據『商港港務管理
      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貳、液化天然氣船(簡稱 LNG船)進出港通報與申請
  一、為確保 LNG船進出港作業之安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該
      船舶首次抵港前或進塢維修後,提送安全誓約書(Safety Pledge 
      Letter)予臺中港務局與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各乙份備查,安全誓
      約書內容應包括:
    (一)船舶配置圖(Ship’ s General Arrangement)
    (二)船舶基本要項(Ship’s Particular)
    (三)船舶一般設備( General Equipment of the ship)
    (四)船舶預定航程( Voyage Schedule of the ship)
    (五)意外事件處置方法(Measures taken in Accident)
  二、LNG 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該船舶到港24小時、出港12小
      時前辦理進出港手續。
  三、LNG 船進港、出港前,船方應先確認該船舶進出港操航安全無虞後
      ,再由船方傳真(Fax No.04-26569267)臺中港液化天然氣船到港
      /離港檢查表(如附件一)予港口管制單位(即信號台,以下同)
      。
  參、 LNG船進出港作業與條件限制
  一、 LNG船距臺中港約20浬或到港 2小時前,應與港口管制單位聯絡預
      報船舶到港時間。
  二、LNG 船進出本港時,應由拖船擔任消防船並由警戒船前導警戒且應
      全程備便,航行中 LNG船其前方 2浬、後方 1浬及左右兩舷各 150
      公尺範圍內,不得有其他船舶行駛。
  三、LNG 船進港之天候條件限制
    (一)平均風速超過 12m/sec時。
    (二)當白天能見度,小於 2浬以內時。
    (三)海流流速大於 2.5節時。
    (四)北防波堤遮蔽區內,其示性波( H 1/3)波高大於 1.5公尺時
          。
    (五)雷雨、暴風雨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未來12小時可能侵襲本
          港時。
  四、 LNG船限於白天且天候良好情況下進出本港,並安排以日出後至早
      上 7時及早上  10時至日落前之時段進出港為原則。
  五、LNG 船預定到港時間,應儘可能調整使其於適當時間到達,以避免
      下錨為原則 ;LNG 船僅允許於距南防波堤燈塔 4浬外之水域等候,
      且應與其他錨泊船舶保持 1浬以上之安全距離。
  肆、 LNG船進出港口水域安全檢核
  一、為確保 LNG船進出港作業順暢與安全,港口管制單位應對港口水域
      及風力、海象狀況等進行觀測、記錄,並對引導船(兼警戒船)、
      拖船(兼消防船)到位及帶纜船備便與引水人到船情形進行檢核確
      認。
  二、港口管制單位就實際觀測與現況,填具「臺中港 LNG船進出港口水
      域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二。
  伍、LNG 船進出港許可
  一、LNG 船應依規定完成辦理進出港手續,並傳真「臺中港液化天然氣
      船到港 /離港檢查表」予港口管制單位。
  二、LNG 船距本港南防波堤燈塔20浬向港口管制單位完成報到後,在10
      浬、 5浬時,分別以 VHF與港口管制單位聯絡提出進港申請,並於
      距本港南防波堤燈塔 2浬處適當地點等待引水人登輪,未經港口管
      制單位同意與引水人引領不得進港。
  三、出港前應於引水人登輪後向港口管制單位提出出港申請,經港口管
      制單位核准出港後始得解纜出港。
  陸、緊急事故通報與應變作業
  一、LNG 船進出港作業過程中應與港口管制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如有緊
      急事故或異常狀況發生時,船方應以 VHF通報港口管制單位。
  二、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發生時,LNG 船應即依安全誓約書意外事件處
      置方法採取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範事故擴大。
  三、船舶發生災害,臺中港務局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
      外。
  柒、 LNG船繫泊船席作業相關規定:
  一、 LNG船應於最明顯易見處,白天懸掛國際信號旗「 B」旗,夜間顯
      示紅色燈光,LNG 船舶停泊碼頭期間應於船舯附近配置具有消防設
      備之拖船乙艘擔任警戒,警告其他船舶不得接近,另配置乙艘相當
      等級之拖船於西15碼頭附近待命。
  二、LNG 船舶靠泊船席時,船首應朝向港外方向,並不得下錨。如因風
      力、流速影響必需下錨時,應於靠妥後立即將錨收起。如錨鏈放出
      較多,不能完全收回時,應將其中之接環露出於甲板上,以便隨時
      可以拆開。
  三、LNG 船靠泊後,應備強度足敷40噚長度拖曳本船之拖纜兩條,並將
      拖纜之眼環,分列垂置船首及船尾外舷達於水面,纜之一端繫牢於
      船內繫纜樁上。
  四、LNG 船靠泊卸貨期間,應留有足夠執勤船員,主機、航海儀器及其
      他重要航行設備應保持正常備便,務使該船舶接獲通知於短期間內
      駛離碼頭。
  五、LNG 船靠泊期間,船長責令當值船員應配合船舶吃水與潮汐漲落,
      適時調整船舶纜繩長度。
  六、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LNG 船應採快卸快裝為原則,完成裝卸作業
      後,應儘速駛離本港;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颱風警戒區域涵蓋本
      港時, LNG船應於四小時內出港避風。
  捌、其他有關 LNG船進出港作業應注意事項,依『商港法』、『商港港
      務管理規則』、『臺中港船舶到港、進港、出港作業須知』相關規
      定辦理。
  玖、違反本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