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花蓮國際商港港區管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一、
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57條第 1項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為維護花蓮港(以下簡稱本港)港灣重要設施與碼頭區作業秩序,以確
保本港區之安全。
三、
本港港區管制區域如下:
(一)自 1號碼頭圍牆線外側起向北經 5號管制門延伸經12號管制門連
接至15號碼頭圍牆內之區域。
(二)自 1號碼頭圍牆線外側起向南經 1號管制門西側駁坎延伸至24號
管制門,經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大樓廣場邊線至西防波
堤外側護堤延伸至東防波堤內之區域。
(三)東起東堤管制門沿東堤外側護堤至堤頭止之區域。
(四)上開管制區域如附圖所示。
四、
管制方式:
(一)港區從業人員、車輛及作業機具,應憑本港通行證經由 1號、 5
號、12號或24號管制門進出本港管制區域,前述各管制門設置崗
哨並由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港警局)派員守望管制。
(二)本港東防波堤非依法執行公務或經本局同意者不得進入,並於東
堤管制門設置崗哨由花蓮港務警察局派員守望管制。
(三)本港港區設置錄影監控系統,由港警局負責維護管理,並應紀錄
備查,如有損壞或故障時,報請本局辦理檢修,檢修期間內,港
警局應視情形加派警力或提高巡查頻度。
(四)本港必要時得區分為內、外港管制區,或依碼頭分區管制,由港
警局視需要得全部或局部管制,並向本局報備及通報港區各有關
單位。
五、
實施管制要領:
(一)各管制門之開閉及人員車輛進出碼頭區之查驗放行,由港警局派
警執行。
(二)港警局執行勤務人員每日不分晝夜,隨時注意管制,並依法取締
未經許可或越區進入之人員及車輛。
(三)持用本港人員、車輛臨時通行證副表者,應由副表上註明之管制
門進出。
(四)各管制區關閉之門如因貨物進出確需臨時開放,得由申請單位取
得本局同意後,洽請港警局協助管制。
(五)進入本港管制區應將車輛妥為停放,不得妨礙碼頭裝卸作業及通
行安全。
(六)本港內外港聯絡道為15噸以上大貨車之海岸路(港口段)替代路
線,繞經聯絡道大貨車應於 1或24號管制門換領專用通行證,並
於出港時繳還。
六、
責任區分:
(一)本港 1至 3號碼頭及 1至 2號倉庫設為親水遊憩區,由 5號管制
門南側及景觀橋進出,且各承租業者自行負責承租區域之進出管
制。
(二)管制區碼頭各倉庫前、後門以不同時開啟為原則,如因進出貨物
須同時開啟時,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由此處進出,由本局棧埠管
理處派員負責管制,港警局執行勤務人員隨時注意協助之。(各
業者承租之倉庫(間)由該業者負責管制)
(三)管制區圍牆線鐵路通道安全缺口由花蓮港火車站及台泥公司負責
。(即火車到達時開啟,通過後即行關閉)。
(四)修理工廠及修船渠週邊由本局港埠工程處負責管制,非工作人員
、車輛禁止進入,港警局協助執行管制。
(五)16號碼頭由第 6海巡隊租用期間,由該隊負責管制,禁止無關人
員、車輛進入。
(六)大橋舟公司承租區域由該公司自行負責進出管制。
七、
各管制門開放時間:
(一)通往管制區出入口之 1、12及24號管制門原則為全日進出管制。
(二)通往管制區出入口之 5號管制門原則為全日管制,並自每日上午
6.時至晚間12時進出管制。
(三)靠泊本港之船舶,其船員得憑證明文件進出管制區。
(四)本港東防波堤管制門保持全日管制。
八、
本注意事項之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