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布袋國內商港防颱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制(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以下稱本處)為防範颱風所帶來之災害危及
港口安全暨維持船舶交通順暢,訂定布袋國內商港防颱作業規定。
二、本處防颱中心於中央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高雄港務局
成立防颱救災指揮中心,本處防颱中心即行成立。人員廿四小時機動
待命;當中央氣象局發佈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將嘉義地區列為警戒
區域時。本處防颱指揮中心人員即進入駐防颱中心內(設於本處辦公
室地址:嘉義縣布袋鎮中山路三三四之六一號),開始作業。防颱中
心配備自動電話二部(三四七四0一0、三四七五二六七)及傳真電
話一部(三四七五二五六)。
三、本處及各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颱風預報及其進行方向,隨時上網中央
氣象局網站( WWW.CWBGOV.TW)或撥聽 166電話或收聽電台廣播,以
了解颱風最新動態,尤其颱風已接近東部海面,巴士海峽或台灣海峽
時,更應特別注意。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於颱風中心半徑(以七級風暴風半徑為準),
所劃之圓圈邊緣到達嘉義地區時,防颱中心得宣佈全港海上陸上停止
作業,及視情況停止船舶進出港作業,並請在港各船舶加強繫泊措施
。
五、遇船難事件,防颱中心除就近通報海巡署第十三海巡隊迅即展開救援
外,並視狀況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上級及有關單位參與救援
行動。
六、商船、客輪防颱措施:
(一)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請各船公司及代理公司注意颱風動態,欲
進出港之商船,應儘早辦好進出港手續,以免颱風接近本港風大
浪高時,無法進出港。
(二)在港船舶,請各輪船公司或代理行務必告知各輪船船長及船員於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隨時保持連繫,以資應變,共同維護船
舶及港區安全。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在港船舶應自行加纜,請各輪船公司、代
理行以及各船隻協助配合。全港海上、陸上停止作業後,各船應
即開啟船上 VHF 對講機,隨時可主動與信號台(友台)取得聯
繫、請求海巡署救助。
(四)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港口進港困難,除緊急避難外,停止一切
船舶進港,港外船舶希能遠離避風,待海象許可後,再申請進港
,以策港船安全。七級風以下(不含七級風)視當時情況經本處
許可,始得進港。
(五)當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後,經研判如認為該颱風很有可能侵
襲本港,則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凡泊港之危險品船(含裝載
非危險品之油槽船),應一律出港避風(惟上述裝載非危險品之
油槽船如係空船不在此),若有未依規定出港避風之違規紀錄者
,該公司所屬(代理)之上述船舶,於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
,則不同意其船舶申請進港作業。
(六)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凡泊港之各船除應換用新纜或綱絲纜繫
泊外,應加防颱纜,必要時另以錨鏈加強繫於碼頭,停港甚久待
命之船舶,應使用安全鋼絲纜或錨鏈繫泊以策安全。以免發生斷
纜、擱淺等情事。
(七)颱風期間停泊船舶應有足夠之人員留守,並有高級船員留船,俾
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又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機動船舶均應準備
主機,俾必要時可啟動主機應變。
七、工作船舶防颱措施:工作船艇在全港海上、陸上停止作業時,除留守
緊急應變船隻外,均應依所指定泊位迅速靠(繫)泊就位並加強繫纜
防颱。
八、其他防颱注意事項:
(一)港區施工中之工程單位應確實做好防颱措施。
(二)駐在港區各單位之營業處所、倉儲設備、營業器具及其他設施,
請各有關單位對其所有(管)設施,加強防颱措施。
(三)所有漁船筏應駛至各漁港及漁船船船渠內避風,不得停泊本商港
區碼頭及船渠水域。並請高雄港務警察局布袋港分駐所(或海巡
署所屬單位)於發現有上述違規情況時,協助勸導(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