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東離島地區交通客船航前檢查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 制(訂)定

壹、各船公司應行辦理事項:
一、各船公司之售票處應明確標誌船期板,以讓購票者了解,其每航次售
    出之票數,且不得超過該船之乘客定額。
二、各船公司於客票上應記載船舶所有人、船名、發航港名、目的港名,
    標示船期、艙位及登船時間(搭船前三十分鐘劃位)與開船時間以及
    載明運送條款(詳如附件一)加註於船票上,讓旅客了解。
三、各船公司應於每航次開航前三十分鐘,將該航次旅客名冊完成報關作
    業後,得使安檢單位執行安檢業務。
四、各船公司為使乘客上下船便捷及減少等待時間,請於座位坐次表上,
    全票以藍色表示,半票以紅色表示提供安檢單位安檢時參辦。
五、國內客船對於滿三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均應設置固定艙位辦理。
    (關)於未滿三歲之兒童,則不計入乘客定額數,惟須購買保險費)
    。
六、各船公司若有客船誤點或停航發生時,應於十五分鐘內公佈延後開船
    時間或停航之告示,以使乘客有所準備。
七、各船公司於交通客船登船處加以標誌遵行方向,以利乘客正確登船。
    上、下船時,其應設置兩旁有護手欄杆及安全繩索之舷梯,以策安全
    。
八、各船公司於客船開航後十分鐘內,利用廣播告知乘客:有關航行所需
    時間、到達時間與解說該客船設備(包括救生滅火屬具、逃生口、衛
    生設施等)以及其他注意事項,以策安全。
九、客船標誌(載重線、船名、乘客定額)揭示於適當之明顯處所。
十、客船設備標誌(包括各救生、滅火屬具、逃生口、衛生設施及遵行方
    向等)揭示於各明顯處所。
十一、運送人於確定客船無法依預定時間開航、靠泊,致國內航線延遲十
      五分鐘以上,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依「台東交通
      客船乘客與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詳如附件二)規定辦理。
      可歸責於運送人之運送遲延,影響乘客權益者,運送人應視實際情
      形並勘酌乘客需要,適時提供下列協助:
    (一)必要之通訊。
    (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四)必要之轉運或其他交通工具。
十二、各船公司應於八十九年六月份起,共同輪流每週有一航次行駛台東
      、蘭嶼,其船期表應事先公告。若當日之船期有變更(如受海象不
      良)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而被迫停航,亦請立即傳真本局備
      查,以符規定。
十三、各船公司應於每月底前,將其所屬客船下次月預定航行之開航班次
      表提報本局及相關單位,若當日之船期有變更(如受海象不良)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而被迫停航,亦請立即傳真本局備查,以
      符規定。
貳、富岡、綠島、蘭嶼安檢站安檢人員應行辦理事項:
一、安檢單位開航前三十分鐘,經由船公司報關完成作業後,即行安檢必
    要之準備及實施。
二、交通客船若有同一時間(僅限二艘)開航時,希能加派安檢人員執行
    安檢作業,以利適時開航。
三、安檢人員執行船檢應使用記次錶,切實管制登船人數,不得超過乘客
    定額。(乘客不論是半票或全票均以一人來計算,惟未滿三歲之兒童
    ,則不計入乘客定額數,但須購買保險票)。
  (一)1.綠島之星客輪乘客定額數為 217人,本航次    人。
        2.長安客輪乘客定額數為 253人,本航次        人。
        3.占岸六號客輪乘客定額數為 278人,本航次    人。
  (二)安檢時若發現超過乘客定額數,該該輪船長處理改善後放行,若
        船長不予以處理,則不予以簽名,並依違反有關法令辦理。
四、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所稱「乘客」指在船上下列以外之人員
    。
  (一)船長、引水員及船舶所有人雇用船長指揮服務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運送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五、交通客船之航行安全限制:
  (一)依船員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標準配
        置船員,擅自開航者。處雇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交通客船船員最低配額數:
        1.錄島之星額輸船員為 8人。
        2.長安客輪船員為 5人。
        3.占岸六號船員為 5人。
        4.海晏 1號船員為 2人。
        5.海晏11號船員為 4人。
        6.龍鴻貨輪船員為 6人。
        7.大發 1號船員為 7人。
        8.新發 2號船員為 6人。
        9.新發 6號船員為 7人。
  (二)客輪須符合規定配置各項救生、救火設備及法令規定之屬具,及
        規定配置定額之船員及服務人員,始得開航。
  (三)對於台東地區發佈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交通客船不得開航。
  (四)交通客船之開航由船長決定,依船員法第五十八條:「船舶之指
        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
        船上其他人員之權。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
        ,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六、為維護港口運作及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對於客船乘客與運送人
    間之運送糾紛,應由港務局或當地港口檢查單位等人員助調處之。
參、花蓮港務局督檢人員應行辦理事項:
一、本局督檢人類應配載職員證或規定制服,查核各船公司按月提報之客
    船每日之船期表、航行航線及其應行辦理事項。
二、交通客、貨船船員最低配額數。
        1.錄島之星客輪船員為 8人。本航次    人。
        2.長安客輪船員為 5人。
        3.占岸六號船員為 5人。
        4.海晏 1號船員為 2人。
        5.海晏11號船員為 4人。
        6.龍鴻貨輪船員為 6人。
        7.大發 1號船員為 7人。
        8.新發 2號船員為 6人。
        9.新發 6號船員為 7人。
三、本局督檢人員,執行查驗結果認為與規定不合或搭載乘客超過定額時
    ,應責令改善後放行,其有違反有關法令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四、本局督檢人員執行查驗認可後,應由執行查驗人員會同船長共同簽署
    報告兩份,各執一份存查。(若如有拒簽,則由本局督檢人員在其樣
    查報告上予以加註)。
肆、法律依據:
一、海商法、航業法、船舶法、船員法
二、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
伍、航政罰則:
一、固定航線船舶不依航線證書所載航線載客、載貨:
    航業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其限期改善及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
    未於前項限期內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註銷其航線證書之全部
    或一部及再次責令限期改善。經再次責令美期改善而未於限期內改善
    或未遵守停止營業之處分或於二年內違反前項同一款規定達三次者,
    撤銷其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二、客船未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
    航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其限期改善及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如
    同上)
三、公司變更組織、名稱、負責人、經理人、地址、資本額、董監事、未
    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
    未於前項限期內改善者,除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再限期改善外,並得停
    止其營業全部或一部。經再次責令限期改善而未於限期內改善或未遵
    守停止營業之處分或於二年內違反前項同一款規定達三次者,撤銷其
    許可證。第二項停止營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客船運價表未經報請核准或備查而實施者: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五、貨船營業費費率未經報請核准或備查而實施者: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六、船公司不提供營運及財務文件或提供文件虛偽不實: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七、固定航線船舶未經報請核准或核備而停航者: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八、其他違反航業法或依據本法所發佈之命令者: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九、客船未經核准兼載甲板貨物:
    航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限期改善。(如同上)
十、航行期內,超過載重線之限制者:
    船舶法第七十九條–處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未依法令規定,領取有效證書擅自發航者:
      船舶法第七十九條–處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十二、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違反停止航行命令者:
      船舶法第七十九條–處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十三、客在證書規定以外港口載客:
      船舶法第八十條–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十四、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登記:
      船舶法第八十條–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十五、船舶未具備船員名冊、旅客名冊、航海記事簿及其他法定文書:
      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處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十六、船長未將船舶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
      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處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十七、船舶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處船長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十八、船舶法第八十四條:船舶或小船在六個月內有第七十九條、第八十
      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所列同一行為二次以上
      者,得併予七日以下之停航處分。
十九、船員法第八十四條:僱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船舶運送業新台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
      航。
      第二款未依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擅自開航者。
      第三款擅自僱用不合格船員或不具船員資格人員執行職務者。
      第四款未依規定簽訂僱傭契約,僱用船員上船者。
      第五款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八條、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二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者。
      第六款違反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情形之
      一者。
陸、附錄:
附件一「運送條款」附註於船票:
(一)船票售出僅限當日當班有效,如因故無法乘坐而欲退票時,限該班
      次開航前一小時向原購票處憑票退款八折,逾期恕不受理。(依海
      商法第八十四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遇惡劣天候、臨時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基於安全考量本公司得暫
      停開航,船票有效期則延至適航時為止,如欲變更行程或退票,本
      公司全額退款。(依海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依交通部規定,本公司已為乘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每人新台幣貳
      百萬元,保險費已包括於票款中。(依海商法第八十一條、船舶運
      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
(四)旅客如患有急惡性傳染病、傷重或足以影響其他旅客健康者,如無
    專業醫護人員陪侍,本公司得拒絕其登輪。(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
      百二十八、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持有殘胞證之殘障人士及其陪伴者,可享優專票價,惟肢體重度殘
      障或須靠輪椅代步者,如無專人或親朋陪侍,基於海上安全理由,
      本公司得拒絕其登輪。(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八、第一百二
      十九條規定辦理)
(六)乘客登船後應遵從船長之指示,明瞭各安全標示及說明,並遵守之
      。(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六十一及船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七)搭乘本公司客輪,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燃物或發惡臭之
      物品。(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乘客惡意毀損船上設施或偷竊救生安全設備,除照價賠償外,並依
      毀損公共交通器材,至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送法究辦。(依客船管理
      規則第一百三十七、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九)隨身攜帶免費行李,限一0公斤(二二磅)內,超過者請交櫃台付
      費托運(每公斤收費新台幣五元)。(依客船管理規則第一百三十
      九條規定辦理)
附件二、臺東交通客船乘客與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程序
附件三、台東交通客船乘客離船協議見證表
附件四、個人乘客申訴書
附件五、船員服務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國內航線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