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濱灣公園碼頭設施申請及承租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一規範
濱灣公園碼頭設施(以下簡稱本碼頭設施)之申請及承租管理機制,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碼頭設施船席種類及其使用對象如下:
(一)長期租用船席(月租型):供船舶需長期泊靠者向本處承租船席
,租用期間就該船席有專用權。
(二)短期租用船席(日租型):供經本處同意承租泊靠之船舶,於開
放時間內臨時泊靠使用,泊靠時間以不超過三十日為原則。
(三)營業船席:供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且經本處同意得進入大鵬灣域
內營業之船舶承租泊靠使用。
(四)公務船席:僅供本處或其他公務船舶泊靠使用,以黃線標示。
(五)岸靠船席:供經本處同意進入大鵬灣域之合法工作平台承租泊靠
或經本處認定有緊急停舶需求之合法船舶泊靠使用。
(六)其他各類船舶或浮具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泊靠使用。
三、船舶申請停泊時,申請人應於上班日提出申請,且於進入大鵬灣域前
,以電話(0八-八三三八一0六)與本處確認,經通知有船席位並
同意進入大鵬灣域後,應依本處人員指示位置停泊,並填寫「船席位
停泊申請書」交本處辦理承租事宜。
四、承租人應依承租契約規定自主管理船席,並妥善維護船席週邊設施及
設備之安全與環境(含水域)整潔。
五、大鵬灣域船席位僅提供停泊使用,本處對停泊於本灣域之船舶不負擔
保全責任,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及船上財物之保管。
六、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造成碼頭船席位損壞,致使承租人船舶受損
時,本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另碼頭船席位損壞達無法運作時,承租
人得要求提前終止契約及依天數比例退回租金。
七、船舶泊靠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情節嚴重,或經本處勸導仍未改善者,
本處得依契約相關規定處理、暫停或終止該船舶泊靠之同意或承租。
八、本要點申請表格由本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