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受理遇難或避難船舶申請進入商港程序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為確保遇難或避
    難船舶進港作業順暢,並明確劃分權責,依據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
    規則等有關法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遇難或避難」係指船舶發生以下情況時:
  (一)遇颱風過境或惡劣海象致持續航行有立即危險之虞者。
  (二)船員、乘客有嚴重傷患或病患必須立即醫治。
  (三)船舶載運貨物受損或移動、船體受損或機械故障。
  (四)其他不可抗力之情況。
三、遇難或避難船舶申請進港作業處理程序(檢附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遇難或避難船舶申請緊急進港,應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先聯繫港口航管中心或信號臺,航管中心或信號臺彙
        整「船舶緊急進港申請書」(附件二)之各項資料後,轉本局審
        核。
  (二)經本局核准入港者,本局將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適當船席
        或靠泊修船廠,並請其採取安全應變措施。
  (三)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之後,應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規
        定,補辦相關手續。
四、遇難或避難船舶,如有商港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拒
    絕其入港。
五、船舶遇颱風過境或惡劣海象於錨泊區避風者,應以無線電話向航管中
    心或信號臺申請,在不影響航道安全原則下,准予記錄備查。
六、船舶有嚴重傷患或病患,如需於港外海上救護,航管中心或信號臺應
    引導需救護之船舶至適當海域漂航或錨泊,等待救護,並通報海巡及
    相關醫療救援單位進行海上救護。
七、船舶載運貨物受損或移動、船體受損或機械故障等申請進港,須由船
    公司或船務代理公司提送船況安全適宜拖曳證明。
八、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補辦相關手續後,如經本局會同相關單位檢查,
    發現船舶申請進港理由不實者,將依商港法第二十三條暨同法第六十
    七條規定辦理,並請其立即離港,另依本要點申請緊急進港之原因消
    失或解除亦同。
九、遇難或避難船舶申請進港應依引水法、商港法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