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十二條紓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目的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
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紓困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補貼對象、期間、項目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
(一)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
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因配合政府防
疫政策,原所營航班停航或減班者。
(二)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
船務代理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原代理航班停航或
減班者。
(三)以本辦法施行日已與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管理機
關(構)或單位訂定場地租賃合約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
業者。
(四)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國內海運客運固定航線之船舶運
送業者,因民行需求開航者。
(五)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之經營載客小船業者。
(六)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持有臺南市政府核發有效執照之觀光
管筏經營業者。
(七)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持有澎湖縣政府核發有效執照之海上
平台經營業者。
(八)以本辦法施行日前(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至一百零九
年一月)曾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
。
(九)以本辦法施行日已於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經營,
並與前開場站管理機關(構)或單位約定繳納權利金者。
二、補貼期間:
(一)依前款第一目申請者,自本辦法施行日起配合政府防疫政
策停航或減班之第一個航次(當日)起算補貼額,至該船
舶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
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依前款第二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其代
理船舶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
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三)依前款第三目申請者,自政府宣布小三通客運停航之日起
(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至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前款第四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依前款第五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六)依前款第六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得視疫情狀況調整。
(七)依前款第七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調整。
(八)依前款第八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九)依前款第九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三、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兩岸海運直航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因靠泊我國際商港所衍生之必要支出
經費,業者所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航線,自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一日起,每月實際營運航班較一百零八年同月份減少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業者每月減班幅度折算補貼額。業
者執行其他運務期間衍生之支出經費應予扣除,不予補貼
。
1.國際商港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相關證明核算)。
2.船舶停航靠泊國際商港期間為維持船舶發動(含移泊)
之必要燃油費(依進出港簽證、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
加油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算)。
3.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薪
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
表核算)。
(二)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仍須支出之營運成本,並可直接合理
明確歸屬於該航線之客運業務,業者所營航線,自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每月實際營運航班較一百零八年同月
份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業者每月減班幅度折算補貼
額。
1.人員:
(1)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
薪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
薪資表核算)。
(2)一般員工:指員工法定基本工資。
2.船舶及乘客保險費:指業者經營固定航線期間所須負擔
之船體、營運人責任及旅客傷害等保險之費用,並依停
航或減班期間佔全年度之比例計算。
3.場站及港灣:
(1)辦公室租金:指業者承租各業務及管理部門場所,所
產生之租金費用。
(2)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指船舶於停航或減班期間
停靠碼頭,所產生之費用。
(三)兩岸海運小三通貨運固定航線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
線停航或減班者,補貼項目及標準比照兩岸海運小三通客
運固定航線。
(四)經營國內海運客運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因民行需求
開航者,其所營航線載客量較一百零八年同月份減少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依載客量下降幅度,補貼其油料費用及船
員最低薪資,最高補貼百分之八十為限。受補貼之航班,
以業者提報航政機關許可之固定航班為限。另本目補貼,
與前目補貼應擇一適用。
(五)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於停航或減班期間,補貼其員工之
法定基本工資。減班者,依業者代理之船舶運送業者每月
實際營運航班數與一百零八年同月份實際營運航班數相較
之減班幅度折算補貼額。業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
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
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六)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之場
地租金,依所訂合約金額給予補貼期間內全額補貼。
(七)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之船
舶,於疫情期間停航辦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所進行維修之費用。
(八)經營載客小船業者於補貼期間領有有效小船執照之載客小
船,依法定駕駛及助手配額,按月補貼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
(九)經營觀光管筏業者,其一百零九年二至六月總營業額較一
百零八或一百零七年同期減少者,補貼因肺炎所造成營業
額下降幅度,依臺南市政府核發執照所記載管筏資料,筏
長未滿十八公尺,每艘管筏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上限新臺
幣六萬元;筏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管筏一次性補貼營運
資金上限新臺幣九萬元。
(十)經營海上平台業者,其一百零九年四、五月總營業額較一
百零八或一百零七年同期減少者,依澎湖縣政府核發執照
所記載平台資料,平台限載人數未滿一百四十人,每座平
台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五萬元;平台限載人數一百
四十人以上,每座平台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八萬元
。
(十一)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於補貼期
間內,依所營非固定航線之客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按
月補貼每人新臺幣二萬元,船員薪津未滿新臺幣二萬元
者,依實際薪津補貼。業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
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
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
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款項。
(十二)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並有
約定繳交權利金業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每月營業額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
份之百分之五十,針對該月其全職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
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
相關輔助作業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
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業
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
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
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
,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十三)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業者,因停航或減班
而開發經營其他航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本局將
依其執行其他航線運務每月實際載客量與一百零八年同
月份既有航線實際載客量相較之下降幅度折算補貼款。
參、受理期間、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流程:
一、受理期間:
(一)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
起,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經營兩岸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自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起,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
(三)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自
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申
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費用之
補貼,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觀光管筏業者及海上平台業者:自本
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六)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自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受理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方式:
1.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
出申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每月一日至月底),於當期期滿後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檢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至本局(流程如
附件一);業者受疫情影響有停航事實,相關佐證文件
準備不及,需申請預先撥付營運紓困補貼費用者,本局
得視情形專案辦理。
2.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檢
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3.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由業者或代為申請機關(構)或單位檢附申請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4.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申
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費用
補貼,檢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
5.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觀光管筏業者及海上平台業者:檢
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6.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檢附申
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7.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申請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
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薪資補貼:
由業者檢附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及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
理業者:
(1)申請表:
甲、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
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如附件二)。
乙、經營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如附
件二之一)。
(2)各項營運成本之單據(如附件三、附件四)。
(3)領款收據、切結書(如附件五)。
(4)預先撥付營運紓困補貼款申請書、切結書、領款收據
(如附件六)。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2.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七)。
(2)商業服務設施場地租賃契約影本、場地租金繳納收據
或相關證明文件。
(3)切結書(如附件八)。
(4)領款收據(如附件九)。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3.經營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
者申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
費用補貼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
(2)船舶維修計畫及船舶維修合約影本(須詳列維修項目
及金額)。
(3)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4.經營載客小船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
(2)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一月至三月同期進出港航班
資料,如航行水域為內水者,可由當地公會出具航班
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3)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負責人)、載客小船駕駛及助手
人員身分證件影本。
(4)船舶所有人與經營載客小船業者不同時,應檢附船舶
所有人營運委託證明文件。
(5)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5.經營觀光管筏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之一)。
(2)臺南市政府核發有效之觀光管筏執照影本。
(3)營業額減少之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臺南市政府核發之營業額減少證明文件及各單月
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十一之二)。
丁、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4)存摺封面影本。
(5)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6.經營海上平台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之三)。
(2)澎湖縣政府核發有效之海上平台執照影本。
(3)營業狀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證明文件,得
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營業額減少證明文件及各單月
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十一之二)。
丁、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4)存摺封面影本。
(5)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件影本。
(6)執照所列平台經營者與公司(商號)負責人或代表人
不同時,應檢附平台經營者委託營運證明文件。
(7)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7.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二)。
(2)近三年(一百零七年一月至一百零九年一月)進出港
或碼頭航班資料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營運相關文件。
(3)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4)船員薪資明細表及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金融機構蓋
章證明存入之清單收據或簽收之名冊)。
(5)領款收據(如附件五)。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8.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申請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
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薪資補貼: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三)。
(2)公司營業登記。
(3)商業服務設施場地租賃契約影本。
(4)營業額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之證明
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5)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三月之全職駐站與站外提
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
、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清冊(如附件十四),得
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勞、健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
工時員工。
乙、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
工時員工。
丙、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6)薪資清冊(如附件十五)及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
帳證明者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之。
(7)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三月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
客運場站內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
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之員工打
卡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其為前開種類員工之文件。
(8)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9)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10)薪資補貼領據(如附件十六)。
(11)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三)申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之費
用者,經船舶維修地之航務中心審核符合補貼之項目金額
,先行核撥該金額百分之五十,竣工後,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核撥剩餘補助金額:
1.船舶維修紀錄。
2.維修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
3.領款收據(如附件十七)。
4.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四)申請逾期或文件不全未依本局通知期限補正者,不予受理
;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
得視情形個案辦理。本局得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調整前述
申請期限,並事先周知。
(五)經審查通過之業者,本局依程序辦理補貼款撥付相關事宜
。
肆、督導考核:本局於補貼期間得隨時瞭解受補貼業者之情形,如有隱匿
不實、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撤銷或廢
止其申請補貼,並列為不予補貼之對象。
伍、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相關申請案,並依申
請案件遞送本局之順序進行補貼撥款作業。
陸、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貼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並視案件需要召會審查。
柒、為避免重複補貼,本局辦理相關補貼案件時,將一併扣除業者依本要
點申請之補貼款。
捌、其他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