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船員訓練專業機構評鑑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為督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稱訓練機構)注重經營管理、提昇訓
練品質及提供訓練專業機構間交流觀摩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經本局委託辦理船員各項訓練之訓練機構。
三、評鑑作業原則每兩年辦理一次,得配合本局辦理品質標準獨立評估作
業或外國相關機關(構)訪視受檢機構時一併辦理。
四、評鑑項目(如附表一)如下:
(一)組織運作。
(二)人力資源。
(三)課程及教材。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
(五)行政管理及服務。
(六)業務發展推動。
五、評鑑委員及工作人員:
(一)本局組成評鑑小組,置評鑑委員五至七人,本局船員組組長為
召集人,指派簡任級以上人員擔任副召集人。
(二)外聘委員應至少二人,外聘委員由本局邀集相關機關代表、船
員訓練或航運領域專家學者組成。
(三)本局船員組為幕僚單位,負責評鑑相關行政業務。
六、評鑑委員應遵守事項:
(一)評鑑委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評鑑作業,進行實地訪視
時,應由同一人為之。
(二)不得變更、隱匿、捏造評鑑結果,或洩漏受評機構有關經營財
務、受訓學員個人資料等內容。
(三)不得與受評機構有任何利益關係及期約條件交換。
(四)評鑑小組之討論過程,非經行政程序核定,不得公開或揭露。
評鑑委員違反前項遵守事項,本局得暫停、取消委員資格或不予續聘
。
七、評鑑作業流程:
(一)由評鑑小組召集人召開評鑑前會議,研商評鑑時間、場次順序
與評鑑項目表及受評資料等作業事項。
(二)本局函送評鑑項目表至各受評機構,訓練機構依評鑑項目表自
行進行內部稽核。
(三)由評鑑小組執行實地訪視作業,受評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
,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另由船員組提供平時對受評機
構進行不定期查核表(查核表如附表二),供評鑑委員參考。
(四)各訓練機構得指派人員隨同評鑑小組觀摩實地訪視作業。
(五)船員組於評鑑結束後召開檢討會議,確認受評機構之優缺點及
建議後,製作成會議紀錄函送受評機構參考與改進。
八、評鑑結果之處理:
(一)受評機構應就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或應改進事項,於本局所訂
期限進行改善後陳報本局;倘有未能立即改進事項,應提出說
明,列為下次評鑑追蹤項目。
(二)受評機構未依本局所訂期限陳報改善情形者,為評鑑不合格,
應限期改善後由本局辦理複評,複評未合格前,本局得令受評
機構停辦全部或部分船員專業訓練及證書核(補、換)發作業
。
(三)評鑑結果及改善情形,得作為核撥訓練設備經費或專業訓練委
託專業服務評選評分之參據。
九、外聘學者專家之出席費及交通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