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登船業別或對象: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
、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驗船機
構、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船舶所有人所屬人員、船
舶日用品供應業、清潔服務業、離岸風電專案公司及其承包商
。
(二)公務機關或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以下簡稱為機關)。
本規定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
營運人。
二、適用範圍: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靠泊我國國際
商港作業之船舶、於上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國際商港專用碼頭業
者,應依本規定辦理。
三、人員管控:
(一)各國際商港公用碼頭設置登船人員登錄站,由航港局或其委外
保全人員駐點;專用碼頭由專用碼頭業者委外保全或專人辦理
。
(二)登船人員應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初次登船者,其所屬登船業者(機關)應將登船人員資料,
造冊提報航港局審查。
2.登船人員應於登船前及離船後至登錄站掃描船舶 QR Code,
或由登錄站人員協助於 MTNet登船人員管理系統完成登離船
登錄作業;有臨時性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請船長
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
四、登船作業防疫規範:
(一)作業前:
1.有關船舶環境清潔與消毒作業,及作業人員登船前手部消毒
,應依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規定辦理。
2.所有登船作業人員登船均應戴口罩。
3.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無人員需登船時,船邊舷梯
或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收起,放置位置與碼頭面距離
過不得小於兩公尺,或設置阻隔設施。另如登船人員有臨時
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時,請船方於登船人員下船後舷梯或
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儘速收起,避免無關人員登船。
(二)作業期間:
1.登船人員應全程戴口罩。與船員接觸風險高者,如船務代理
業者、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修理業、船舶所有人所屬人
員、船舶日用品供應業,除戴口罩外,必要時,得視實務作
業暴露風險(如與船員近距離接觸,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戴
護目設備。
2.登船人員於船上禁止飲食,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在
無人或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
暫時取下口罩,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戴口罩。
3.作業人員以不接觸船員為原則,並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室外
至少一公尺,室內至少兩公尺之社交距離。
4.作業若需船員配合或船方確認時,應避免發生接觸,優先以
透過通訊軟體等方式執行為原則。
5.嚴禁進入船上人員生活區域。
(三)作業結束:登船人員登船後七天內得每日辦理健康監測量測體
溫一次,並於 MTNet登船人員管理系統登載,以記錄身體狀況
。
五、查核機制:
(一)登船人員作業,船方若發現登船作業人員有不符合防疫規定時
,請船方拍攝照片予船務代理業者,送請航港局航務中心裁處
。
(二)登船作業管理由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岸邊查核。
六、登船人員務必落實個人衛生,登船後,加強主動健康監測,儘速完整
接種疫苗,如出現疑似COVID-19症狀,請立即就醫或前往篩檢,禁止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主動告知醫療院所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
群聚史。後續依醫療院所診斷結果決定後續處置方式與通報。
七、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登船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登船業
者(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