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器駕駛員違反飛航管制規定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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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違反飛航管制規定量罰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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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規    事   項│法  規  依  據│量 罰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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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六萬│
│  制規則規定、逾各│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萬元│
│  項規定標準之限制│第一款        │          │
│  或未接受飛航管制│              │          │
│  機構之指示,但未│              │          │
│  導致接近事件者。│              │          │
│二、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停止執業,│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情節重大者│
│指示,但導致接近事│              │,撤銷執業│
│件者。            │              │證書。    │
│三、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二十萬│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元        │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          │
│指示,且一年內曾有│              │          │
│違反本量罰標準表之│              │          │
│紀錄而再次違規未導│              │          │
│致接近事件者。    │              │          │
│四、無故不遵照指示│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五萬│
│但未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元        │
│。                │              │          │
│五、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但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停止執業,│
│                  │              │情節重大者│
│                  │              │,撤銷執業│
│                  │              │證書。    │
│六、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五│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萬元至三十│
│且一年內曾有違反本│第四款        │萬元      │
│量罰標準表之紀錄而│              │          │
│再次違規未導致接近│              │          │
│事件者。          │              │          │
│七、國籍民用航空運│民用航空法第一│          │
│輸業僱用之外籍駕駛│百十一條第二項│          │
│員執行業務如違反本│              │          │
│量罰標準表之規定時│              │          │
│適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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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量罰標準表,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二、通知之罰鍰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繳
      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