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局器駕駛員違反飛航管制規定量罰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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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違反飛航管制規定量罰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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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規 事 項│法 規 依 據│量 罰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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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六萬│
│ 制規則規定、逾各│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萬元│
│ 項規定標準之限制│第一款 │ │
│ 或未接受飛航管制│ │ │
│ 機構之指示,但未│ │ │
│ 導致接近事件者。│ │ │
│二、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停止執業,│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情節重大者│
│指示,但導致接近事│ │,撤銷執業│
│件者。 │ │證書。 │
│三、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二十萬│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元 │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 │
│指示,且一年內曾有│ │ │
│違反本量罰標準表之│ │ │
│紀錄而再次違規未導│ │ │
│致接近事件者。 │ │ │
│四、無故不遵照指示│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五萬│
│但未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元 │
│。 │ │ │
│五、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但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停止執業,│
│ │ │情節重大者│
│ │ │,撤銷執業│
│ │ │證書。 │
│六、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五│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萬元至三十│
│且一年內曾有違反本│第四款 │萬元 │
│量罰標準表之紀錄而│ │ │
│再次違規未導致接近│ │ │
│事件者。 │ │ │
│七、國籍民用航空運│民用航空法第一│ │
│輸業僱用之外籍駕駛│百十一條第二項│ │
│員執行業務如違反本│ │ │
│量罰標準表之規定時│ │ │
│適用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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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量罰標準表,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二、通知之罰鍰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繳
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