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 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刪除)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