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
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其管
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使用相同之公司英文名稱。二公司英文名稱中標明不
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