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九節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第五十一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直
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一千二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
一千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上飛航: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夜間飛航五十小時以
    上。
二、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三、儀器飛航三十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
    採計十小時。
前項飛航總時間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一百
小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直昇機一般維護。
八、人為因素學。
第五十三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
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直昇機飛航時間,或
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直昇機駕駛員
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五十四條
經檢定合格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直昇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權利
,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直昇機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