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二節  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第六十三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十小時以上自由氣球飛航訓練時
間,其中包括六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以充氣自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飛航,並符
    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訓練。
  (二)一次以上操控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二、以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
    條件:
  (一)一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二)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至二千呎之飛航。
第六十四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第六十五條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一次以上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六十六條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
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