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五節  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第七十五條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時間
,其飛航時間應包括一百次以上擔任滑翔機機長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二小時以上且不少於十次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如具備飛機或直昇機飛航時間二百小時
以上者,應有二十次以上之滑翔機機長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五次以上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第七十六條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滑翔機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滑翔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第七十七條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次以上之滑
翔機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滑翔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
第七十八條
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具有滑翔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
駛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