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廢止
第八章 手冊、表格及紀錄
第五十九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建立之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左列項目:
一、航空器飛航時工作人員之職責。
二、各航線上每段之飛航組員及機長之派遣規定。
三、飛航組員飛航時間及值勤時段之限制。
四、正常及緊急情況時每一組員之職責。
五、緊急與安全裝備檢查表及其使用之說明。
六、飛經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及自行訂定各機場或航線之最低飛航高度
。
七、營運航線上之主要及備用機場,與緊急降落機場最低之飛航標準,
以及應保持無線電守聽之情況。
八、導航裝備表包括在所需導航性能空域內作業之有關規定。
九、飛航時應攜帶之燃油及滑油量之計算規定,並應考慮包括在飛航途
中可能發生一具以上發動機失效在內之各種情況。
十、所使用之各型航空器及經核准在所需導航性能之空域內作業有關規
定在內之特定作業所需之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十一、每一航線有關通訊與助航設施、機場及其他航空器使用人認為遂
行正確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十二、氧氣使用規定。
十三、搜索救護程序及信號。
十四、航空器發生事故時,機長應遵守之程序。
十五、航空器之飛航高度高於四萬九千呎時,
(一)當遭遇太陽宇宙輻射時可供駕駛員作最適當處理之資料。
(二)要決定下降時之相關程序,包括:
1.事先通知航管單位所遭遇情況及獲得下降許可。
2.無法與航管單位聯繫時之相關處理行動。
十六、裝載危險物品之資料及指示,包括緊急狀況時之處理措施。
十七、緊急逃生程序。
十八、機上有乘客之狀況下,實施加油時之安全防範措施。
十九、供飛航組員使用之正常、非正常及緊急程序。
二十、長程飛航作業程序。
二十一、操作飛航計畫之規格、內容及使用方式。
二十二、詳盡之各類航空人員訓練計畫及規定。
二十三、詳盡之空中服務員訓練計畫。
二十四、保安作業規定。
二十五、詳盡之意外防範及飛安計畫。
二十六、離場突發狀況之處理程序。
二十七、載重與平衡之指示。
二十八、有關防止操控下接進地障及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指示及訓
練。
第六十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建立之維護手冊,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航空器保養及維護程序。
二、民用航空局核准之航空器維護計畫,包括維護工作項目及執行該工
作之檢查週期。
三、各級維護技術人員之職責。
四、經核准之保養與維護方法。
五、維護簽放程序。
第六十一條
航空器依據維護手冊所定之方法,圓滿完成維護工作後,應由合格人員
予以簽證。
第六十二條
航空器飛航記錄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航空器國籍及登記號碼。
二、日期。
三、飛航組員姓名。
四、飛航組員職務。
五、離場站。
六、抵達站。
七、離場時間。
八、抵達時間。
九、飛航時間。
十、飛航性質(例如定期、不定期等)。
十一、備註。
十二、負責人員簽字
第六十三條
航空器飛航紀錄應以不可褪去墨汁及時填寫,並應保存六個月以上。
第六十四條
航空器上所備有之緊急與救生裝備應列具清冊,其內容包含:救生艇及
煙火信號器之數量、顏色、型式,急救藥包之內容、飲水供應、手提緊
急無線電裝備之型式與頻率。
第六十五條
航空器發生失事或意外事件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保管相關之飛航記錄器
與所有資料以備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