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廢止
第九章 空中服務員
第六十六條
航空器載客人數為二十人至五十人時,應派遺一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
載客人數為五十一人時,應至少派遣二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並以此為
基數,每增加乘客五十人時,應增派一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經指派負
責緊急逃生之空中服務人員應於起飛、降落及經機長指示時,坐於空服
員座椅上繫緊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緊肩帶。
空中服務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攜帶置於易於
取得之手電筒乙具。
第六十七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並執行經核准之年度訓練計畫,確使空服員瞭解熟
諳左列事項:
一、勝任在飛航中發生緊急情況或需緊急撤離時之職責及工作,尤應包
含對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之處理作業程序。
二、熟練緊急及求生裝備,如救生背心、救生艇、緊急出口及滑梯、手
提滅火器、氧氣裝備及急救藥包等之使用方法。
三、具有在一萬呎以上高度飛航缺氧及壓力艙失效時之生理現象知識。
四、了解緊急情況時,其他組員之職責及工作。
五、了解可能攜入客艙內之各類危險品及接受危險品之訓練。
第六十八條
緊急撤離演練:
一、演練應在滿載情況下實施,載運四十四名以上乘客之航空器,應在
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在新型航空器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
機作乘客緊急撤離航空器演練一次。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以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