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廢止
第二十一條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
件調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四),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
十日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
後,提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
機型、註冊號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
因、間接因素、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
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飛航經過
1.2人員傷害
1.3航空器損害情況
1.4其他損害情況
1.5飛航組員資料
1.6航空器資料
1.7天氣資料
1.8助、導航設施
1.9通信
1.10場站資料
1.11飛航記錄器
1.12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醫學與病理
1.14火災
1.15生還因素
1.16測試與研究
1.17組織與管理第二章 分析第三章 結論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