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因違犯我國有關法律外,外籍民用航空器,地面裝備,備份零件,以 及技術供應品,而為經營服務國際空運業務之用者,可免受徵用或強制 執行之處分。第四十一條
若航空器有關一切文件中有純屬文書工作之錯誤,而該項錯誤,顯非由 於意圖違犯法律,則有關機關給予授權代理人或機長以更正之機會。第四十二條
若發現文件中有錯誤之處,則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應有機會向有關機 關說明該項錯誤係由疏忽所致,且非嚴重性質,其說明並經認為滿意者 ,不受罰金之處分。第四十三條
航空檢疫機關備有各國所需接種清單,暨符合「國際衛生規則」之接種 證明表格,以供離境乘客參考之用。第四十四條
入境航空器之營運人應將航空器上之疾病人員(除暈機病外)立即用無 線電報報告民用航空局轉知航醫中心或衛生機關,俾於航空器到達時, 有特種醫術人員及所需裝備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