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空運動員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廢止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於徵用期間,能排除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而有貢
  獻者,由使用單位列舉事實,分別轉請交通國防兩部,給予適當之獎勵
  。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或妨害本辦法之規定者,按其情節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
  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