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管制中外航空器進出臺北飛航情報區,以嚴密空防起見,特訂定本辦
  法。
  前項所稱飛航情報區,係指自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一七度三0分-
  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二四度00分-北緯二三度三0分東經一二四
  度00分-北緯二一度00分東經一二一度三0分-北緯二一度00分
  東經一一七度三0分-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一七度至三0分所包含
  之範圍(以下簡稱本區)。
第二條
  本國軍航空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
  後,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