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在本區內飛航之中外航空器,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 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時,應於降落後立即向該管場站 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條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 迫降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 航局臺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線,經 許可後,按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