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五節 空防軍事行動
第十四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遇有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航或改航 。其油量不足時,應按航管或戰管單位之指示降落。
第十五條
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