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二章  權則
第一節  軍事機構權責
第十六條
  國防部負責審核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本區或通過本區之外交申請
  事宜。
第十七條
  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ACC 以下簡稱空管中心)依第九條規定
  執行攔截。
第十八條
  空軍各基地作戰組或飛行管理單位,依第四條規定執行禁止中外航空器
  在各該基地起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