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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對申請進出或於本區國際機場起降之民用航空器,應於核准後, 將有關之飛航資料,通知該航空器之飛航申請人、飛航服務總臺及區管 中心。
民航局對民用航空器申請在本區內作特種作業飛航,而須借用軍事場站 者,須於實施前七日將左列有關資料,函送空軍總司令部(作戰署)經 同意函覆後,再行核准實施。 一、國籍。 二、航空公司名稱。 三、機型機號。 四、飛航任務。 五、起降地點或作業範圍(以經緯度標示)。 六、實施日期及時間(或起降時間)。 七、飛航路線及高度。